备受关注的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广告宣传一案有了新进展。2月28日,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法院已做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加多宝对“诉中禁令”的复议申请,并要求加多宝公司三日内撤回所有被禁止发布的广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经销商、零售商所做的相关广告。
截至发稿,记者从广州中院执行局得到最新消息:加多宝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28日拒不到庭。当天下午,法官驱车到加多宝公司现场送达时,加多宝方以负责人不在为由不签收。法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把《复议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进行了留置送达。
广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视为已经送达。如果加多宝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内容,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应有处罚。
对于公众关心的之前“诉中禁令”执行情况,该负责人透露,法院目前已经按程序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63家电视台,其中43家已经没有再播出相关广告,对其他电视台和媒体的送达工作仍在陆续进行当中。
广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昨日还对“诉中禁令”所涉及的程序、事实、法律依据三大方面逐一进行了评判。
复议:诉中禁令合法
法院指出,“诉中禁令”并非“先予执行”,其性质为诉中行为保全。其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和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诉中禁令”并非案件实体判决结果,广药集团仍存在败诉的可能性,故法院在裁定作出前已责令其提交了500万元的担保金(广药起诉索赔的数额为1000万元)。本案终审判决后,如因广药集团申请错误导致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广药集团赔偿损失。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很有可能侵犯广药集团的权益,在广药集团交纳了适当担保金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两复议申请人类似广告宣传行为予以禁止。
答疑:“改名”引起误解
法院指出,加多宝公司多年来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微博](红罐)凉茶”在全国有较大的销量和知名度,其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显而易见会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红罐)凉茶”已改名为“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已不复存在,事实上,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许可权后,已组织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并推向市场。
法院认为,在“王老吉(红罐)凉茶”的产品名称权归属不明确和广药集团持有“王老吉”商标权的情况下,加多宝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很有可能侵犯广药集团的权益和误导消费者。
程序:与管辖权不冲突
法院介绍,“诉中禁令”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保全措施,而非对案件所涉争议的实体处理,不以作出保全行为的受诉法院有终局管辖权为前提。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之立法本意将无从体现。
另外,法院称,根据法律规定,广药集团基于其与两被告的纠纷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董柳、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