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公司实施价格垄断被处罚2.02亿元

2013年02月22日 16:43  四川省发改委网站 

  2月22日,四川省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限定全国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白酒销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2.02亿元。

  2009年以来,五粮液公司通过书面或网络的形式,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并通过业务限制、扣减合同计划、扣除保证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罚款等方式对不执行最低限价的经销商予以处罚。2011年,公司给予四川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停止供货的处罚,迫使超市承诺不再低于规定价格销售五粮液产品。2012年,公司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的14家经销商“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行为,给予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等处罚。

  五粮液公司利用自身的市场强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区域监督、考核奖惩、终端控制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达成并实施了白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五粮液公司作为白酒龙头企业,享有极高的品牌效应和消费者忠诚度,公司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多方面不利影响:一是排除了同一品牌内各个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五粮液公司通过限定转售白酒的最低价格实施品牌内部限制,制定实施了一整套严格的监督考核和惩罚措施,排除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损害了经济运行效率。二是限制了白酒行业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五粮液公司的价格垄断行为在行业内起到了负面的示范效应,已经有其他白酒品牌开始对经销商进行类似限制和处罚,进一步扩大了对竞争的限制和损害。三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五粮液公司设定最低限价,排除了消费者购买低价商品的机会。特别是五粮液在浓香型白酒中具有重要地位,产品可替代性低,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选择。

  五粮液公司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四川省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迅速对外发布公告纠正违法行为,并已撤销对经销商的处罚,退还扣减的市场支持费用,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了整改,四川省发改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处公司上一年度涉案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2.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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