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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地里挖出乌木 归属权产生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8日 15:27  北京晚报

  天价乌木究竟该归谁?

  本报记者 杨昌平   

  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的贵重乌木,其价值几何?有人算过,根据市场价,每方乌木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上。而四川农民吴高亮从承包地里挖出的上述贵重乌木,其归属就产生了争议。镇政府说应该归国有,还有人说应该归村集体,而吴高亮则表示,要起诉占有乌木的镇政府。

  承包地里挖出天价乌木

  吴高亮是在今年春节时发现乌木的,当时他陪朋友到自己的田地里闲走时,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桠,枝桠发黑,有一股异香,可能是乌木。

  2月8日,吴高亮雇了一台挖掘机,挖出7根乌木,最长的达34米、胸径约1.5米。鉴定证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但是,当天晚上,通济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称有人私采滥挖。面对吴高亮发现的巨大乌木,镇政府认为,不管乌木算不算矿产资源,它也属于国有资产。于是,在政府部门介入后,吴高亮不得不让镇政府把乌木挖出并运走。

  乌木又称“碳化木”。尤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十万元每立方。

  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认为,作为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作为普通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埋藏物一般有人为因素,而乌木是否属埋藏物,并无明文规定,政府拥有乌木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从基本法理角度分析,乌木应归发现乌木的农民所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

  但是,也有法学家认为,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基本包含两种情况: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而乌木就是标准的无主物。根据我国惯例,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各国对埋藏物归属规定不同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森泰介绍说,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权利归属,各国在法律规定上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多数国家规定发现人有限取得埋藏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埋藏物的发现人取得所有权;如果埋藏物是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发现者各取得埋藏物的一半;如发现的埋藏物可以供学术、艺术或历史研究使用,其所有权的归属将依照文物保护法、国有财产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归国家所有。

  而第二种则是我国和前苏联等少数国家规定归国家所有。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及《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埋藏物一律归国家所有。这种规定,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及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均有重要意义。但这种立法主义有以下弊病:首先,漠视了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其最终实效不大;其次,使发现者对埋藏物合理注意和保管的积极性受到负面影响;再次,如果埋藏物的价值不高,发现人仍必须将其上缴,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有可能超出物的价值,反而降低了社会效用;此外,发现、占有和保管埋藏物由发现人所为,其还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失,而国家径直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仅给予发现人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这没有体现劳有所得和损益相当,有违公平原则。

  承包地里能否开挖地下宝藏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一种用益物权。”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应限于农业目的。所谓“农业目的”,指权利人为获取土地上的收获物、养殖物和畜产品等收益而以农业方法使用土地。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承包经营权就是使用权,不能为了挖东西而去承包土地,但承包土地后发现有埋藏物可以去挖。所以在什么地方挖出来并不决定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挖出来的是什么。从目前我国立法情况看,还是以国家为中心的,文物、矿藏、无主物、埋藏物、法律规定的野生动植物等都规定归国家所有。而乌木由于其价值是近些年才不断升高,以前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比较模糊,从学术界到法律界都没有一个定论。所以此事件才引起了包括法学家、律师在内的全社会的热议。

  地下挖出金银珠宝归谁所有

  吴高亮从地下挖出来的是乌木,乌木是大自然地壳运动的结果,属于所有人不明。如果他从地下挖出来的不是乌木,而是金银珠宝呢,又该归谁所有?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2月21 日作出《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对挖掘出祖辈所埋的白银可以判归个人所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的规定,对埋藏物主张所有权的公民,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依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否则,应归国有。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天价乌木将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定归属,本报将关注吴高亮起诉政府一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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