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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不服王老吉商标裁决 起诉广药获立案

  加多宝集团5月27日发布声明,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5月9日作出裁决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已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

  按照《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份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加多宝集团称,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盛情,因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

  此前,广州药业 (600332)、白云山A (000522)同时披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微博)”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加多宝相关声明全文:

  重要声明

  致:加多宝经销商、媒体、客户、广大消费者

  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协议争议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12年5月9日作出了(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以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已依法立案,案号为:(2012)一中民特字第7160号。

  按《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申请,因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

  加多宝坚信,各方当事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会严格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该商标许可协议争议案,加多宝也一定会依法维护自身及相关客户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7日

加多宝相关声明截图加多宝相关声明截图
起诉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手里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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