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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开庭 陈发树提起行政复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7日 08:58  经济观察网微博

  导语:对于股权转让国家法律规定了“必须两次申请上级部门审批”,此条规定第一次申请须“10日之内给予答复”,但对于签署合同后的第二次申请并没有规定期限。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或许是造成目前局面的重要原因。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于盟 4月16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发树关于云南白药22亿元股权转让纠纷案在这里开庭审理,原告陈发树与被告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波均未到庭。

  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向下属公司下达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将所持云南白药股份转让给陈发树的批复。法庭上,陈发树方代理律师认为,这与2009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云南红塔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份的批复相矛盾。

  而云南红塔方代理律师则认为,第一次仅仅是启动股权转让条件下的批复,而第二次则是存在受让人、受让价格情况下的批复,因此二者并不相悖。此外,陈方代理律师认为第二次报批仅为程序性报批,而云南红塔代理方律师则认为第二次审批亦为实质性报批。

  2009年9月10日,云南白药发公告称,云南红塔集团已确定陈发树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陈方律师对2009年9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会》800多日后该交易一直被搁置提出质疑,而云南红塔方代理律师则称,相关法规并未限制批复期限。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对于股权转让国家法律规定了“必须两次申请上级部门审批”,此条规定第一次申请须“10日之内给予答复”,但对于签署合同后的第二次申请并没有规定期限。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或许是造成目前局面的重要原因。

  法院开庭当日并未当庭作出宣判,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布结果。另外,记者获悉,陈发树4月15日下午已向国家烟草专卖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不同意转让云南红塔所持的云南白药股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复议,16日上午国家烟草总局已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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