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青松
从2011年开始,“跑路”一词成为媒体频频曝光的词汇,这缘于该词汇与浙江、广东、湖南等地的“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主高度相关。
一年来,我国有关中小企业主“跑路”的事件不断发生:2011年4月,温州波特曼咖啡企业主向民间借入高息资金,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出走;6月,温州铁通电器合金实业公司股东之一范某出走,涉及上千万元民间借贷……
龙年春节刚过,业内再曝“民间借贷”重磅新闻: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因涉民间借贷纠纷被刑拘。粗略计算立人集团涉民间融资的金额或达80亿元,再度让人领略了温州民间借贷的“疯狂”。
借贷乱象
在混乱无序的民间借贷市场,各家利息都不一样,且差异很大,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导致了诸多潜在风险。“举个例子,以1000万元民间借贷为例,1分的月利息一年是120万元,3分的利息一年就是360万元,5分的利息一年就是600万元。”
“寻全国一二线城市优质项目投融资合作,房地产、旅游、矿业、林业、农业、在建工程、新建项目等均可,手续简单,放款快。”湖南一家中小企业主王华(化名)把一条短信给《中国企业报》记者看。
几乎每隔几天王华都会收到类似放贷的短信。
按照王华手机短信上的电话,记者拨通了浙江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电话。
当听到记者以项目作保咨询借款时,一位自称姓李的经理向记者介绍称,如果考察项目合格,可以立即借款。最低可借1000万元。
记者又问到借款利息,李经理回答称“利息月息3分,折合年息36%。”
记者表示利息太高了,能不能低点。
李经理马上予以否定,并称“现在找他们公司贷款的企业多的是,最高的时候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出了问题,找他们借款,月息达1毛,折合年息120%”。
记者随即以再考虑考虑为由挂断电话。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通过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是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
林刚(化名)是一家典当行的客户经理,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无奈:“借贷市场大得很,需要钱的中小企业主也很多,但典当行的生意越来越不好做。”
究其原因,林刚分析称,目前借贷不仅利息高,更重要的是市场太混乱。“关键是现在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越来越多,对典当行冲击越来越大。”
林刚认为,民间借贷市场杂乱无序、良莠不齐。比如投资咨询公司,本身并不需要自有资金,为了利益最大化,在风险上会对双方有所隐瞒,最终借贷双方产生纠纷也与咨询公司无关。
据了解,很多所谓的咨询公司并没有经过金融知识培训的专业人员,只是在行业里呆一段时间,便开始筹备自己的贷款公司,不需要任何资质,几万块钱就可成立投资咨询公司,造成了大量的“水军”。
林刚还认为,在混乱无序的民间借贷市场,各家利息都不一样,且差异很大,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导致了诸多潜在风险。“举个例子,以1000万元民间借贷为例,1分的月利息一年是120万元,3分的利息一年就是360万元,5分的利息一年就是600万元。”
报道称,目前我国民间借贷体系约10万亿元,占全国放贷额度一半,主要形式包括地下钱庄和“银信合作”等。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自从2008年起国家允许在更大范围内试行开办小额贷款公司,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作出一定贡献。然而各种地下小额贷款公司也借机浮出水面,大肆开展小额借贷、高利贷业务,产生大量手段隐蔽的非法行为,甚至发生放贷人暴力追债引发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等多种刑事案件。
“前年我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从银行贷不到钱,经人介绍只好向地下钱庄以车子和房子以高息贷了200多万元作为生产资料紧急之用。半年后由于还不了钱庄的钱,车子、房子没了不说,最后还被对方‘看牛’(方言:被监控),最后多方筹措才还了他们的钱。”湖南一家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向《中国企业报》记者介绍,当初借了200多万元,最后还了近500万元才了事。
专家指出,当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后,将扰乱金融业,对中小企业、实体经济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中小企业主因高利贷而发生资金链断裂“跑路”,还易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
双轨弊端
诸多中小企业很难从“轨内”金融机构贷到钱,所以只能求助于民间资金市场。相对来说,国有银行较低的贷款利率和民间资金的高贷款利率差异巨大,形成资金价格的“双轨制”。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2011年以来,温州至少已发生16起涉及高利贷的失踪案,整个浙江,因高利贷老板跑路的事件超过了20起。
此外,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不仅出现在江浙地区,在内蒙古、山西及全国多个省份都在快速蔓延,引起国家和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
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地下金融市场活跃却相当危险。即便如此,在一夜暴福思想的驱使下,民间借贷仍然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这反映了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体制内外不公、金融体系和货币价格存在“双轨制”等问题。
具体而言,处于金融监管之下以国有大银行为主的各类金融机构,构成了“轨内”金融体系;处于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构成了“轨外”金融体系。
全国工商联在17省市的调研显示,90%以上的受访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目前商业银行指导利率水平是7%左右,而体制外“委托贷款”利率却高达20%以上,浙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180%。
诸多中小企业很难从“轨内”金融机构贷到钱,所以只能求助于民间资金市场。相对来说,国有银行较低的贷款利率和民间资金的高贷款利率差异巨大,形成资金价格的“双轨制”。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军认为,货币紧缩政策及利率倒挂现象催生民间融资市场火暴。我国信贷市场并非完全开放的竞争市场,受政府政策影响严重。从2010年以来,国家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使银行间资金流动性紧张达到高峰,企业贷款难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国家利率水平仍远低于同期CPI的上涨幅度,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进入储蓄市场,大量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民间借贷市场。
另外,公民风险意识淡薄、社会诚信机制缺失导致纠纷频发。在当前股市低迷、房市受打压、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部分出借人受投机暴富思想驱动,只考虑高息带来的高利润,忽视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法律风险,不顾一切放款。同时,有部分借款人诚信缺失,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混乱不堪,诉讼案件频发。一些房地产企业不顾自身实力,盲目扩张,在无法得到银行信贷的情况,大肆举债,最后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量出借人血本无归的状况,给社会稳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称,“跑路”事件是民间借贷日益疯狂的一个缩影,一些企业身陷高利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借款人人间蒸发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倒逼改革
经济学家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合理疏导民间借贷,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放宽信贷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部门应在信贷调控上施以结构性微调,加强对违规借贷行为的监管,此外还应对现有的金融体系做出改革。
据了解,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本供给体制的矛盾,成为当前经济领域主要矛盾之一。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正处在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期。如不加快金融改革,企业主“跑路”、“失踪”乃至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还将重演。
就近日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浙江立人事件,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微博)指出,“立人模式”是注定会爆发危机的企业发展模式。此类企业的金融建立在高息借贷的基础上,无法经受政策与经济周期的风吹草动。
经济学家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合理疏导民间借贷,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放宽信贷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部门应在信贷调控上施以结构性微调,加强对违规借贷行为的监管,此外还应对现有的金融体系做出改革。
上海第一财经主持人马红漫表示,如果针对民间市场的金融制度不做全面改革推进,可以预见下一个立人仍然会出现。
同济大学财经与证券市场研究所所长,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石建勋认为,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和现有金融体系资金供给体制的缺陷,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应标本兼治,加快几方面的金融改革。
石建勋表示,一是要加快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息差超过3%,远高于西方国家平均水平。未来应该采取存款单边加息且允许浮动等改革措施,减少银行由于息差导致的收入过高和利润过高,同时促进银行间良性竞争。二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界限和规范。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市场预警机制等。三是尽快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主体,把民间信贷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金融体系和货币价格的“双轨制”。
专家指出,我国金融资源有限,正规金融不可能包打天下,民间借贷已成为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而要解决中国民间借贷乱相,必须制定相应法规,以降低潜藏的信用风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经济发展轨道,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稳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军认为,要防范借贷风险,必须多管齐下:一是加快推动立法完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应转变观念,承认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合法地位,给民间金融一个活动平台。二是强化源头治理,着力规范融资新渠道。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村镇银行,挤压高息放贷的生存空间。三是建立科学监管机制,健全民间借贷的操作规程。政府主管部门、金融部门、执行部门要联合形成监管合力,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将专业民间借贷机构和中介机构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四是加大惩处力度,从重从快打击金融违法行为。
据了解,目前民间借贷的疯狂乱相已引起主管部门的关注。银监会下发了相关风险通知,央行也提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合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吴显亭指出,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管理制度,使规范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在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好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