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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贿赂门 中国司法机构有无必要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8日 19:20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祝辉报道

  随着美国CCI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海外行贿案的进一步深挖,已有包括中石油、中海油、大唐电力等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的相关人员被曝与该案有关联。为此,国内相关方面的专家和媒体建议中国司法机构也启用相关的调查程序。那么,国内司法机构有无可能,或者有无必要介入该案的调查?对于此类跨国案件调查的难度在哪儿?若此次真查出了一些情况,对相关人员又应如何进行量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我国司法机构应该介入该案

  我认为我国司法机构有介入的可能性。联合国各成员国之间有一个反腐败公约,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所以有这方面协助调查的义务,包括到国外调查都可以。对于中国方面来说,经济侦查的手段很多,只要真有问题,马上就能查出来。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人愿意让你查。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美国人是否存在用这个问题来陷害我们相关企业的相关人员的故意,以及中间是否存在虚报情报或挑拨离间。如果真有我国企业相关人员的话,对方犯罪嫌疑人可以到我国相关司法机构投案,如果美国方面相关行贿人员到我国投案自首的话,那么,我国的司法机构就可以根据自首人员交代的情况启动调查程序。

  关于案件的取证方面,美国方面提供的受贿人员名单不能作为我国司法机构认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调查的线索。若要进行调查,我国还须重新启动相关的调查程序。

  关于商业贿赂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不好认定,不像一般的政府官员贿赂,很严格,是否属于贿赂范围也不好确定。再一个就是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像以权谋私,犯罪目的很明显,而商业贿赂有一个很复杂的认定机制。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忠诚:关键是取证比较困难

  我国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介入,如果有证据的话随时都可以追究。并且通过司法介入,也能起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效果。

  关于这种类型案子的受理还是要看其涉案金额。如果我国相关企业的人员真的存在受贿情况,并且涉案金额较大的话,就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的法院来受理,但凡涉案金额几十万元钱以上的就应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若涉案金额较小的话,县区一级法院就可受理。

  商业贿赂的侦办和立案主要看贿赂的对象,以及企业的性质。如果是国有企业,一般由检察机关来侦办;如果是民营企业,一般由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来侦办。如果从立案的角度,在中国涉案金额达到几千元就可以立案了,但是真抓起来就不是那么容易。关键是取证方面比较难。这种案件的取证大多属于一对一的证据,很难取证。特别像现在各个行业有各个行业的潜规则,这就很难界定。

  关于美国方面提供的我国涉案企业的名单,还要我国司法人员进行认定。他们直接提供的证据在我国肯定不能被法院所采纳的,只能作为一个借鉴。美国适用美国的法律,我国适用我国的法律,这涉及到我国司法主权的问题。

  一般在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的量刑最高可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但相比其他方面的贿赂,商业贿赂的量刑稍微轻一点。

  对于国外行贿人员的审理,如果行贿过程在国外进行,我国的法律就无法制约他们,但是如果以后他们进入我国境内的话,我们可以限制他们入境;若是在中国领土范围内进行行贿,我们就可以抓他,该抓的就抓,该判的就判;有些国外行贿嫌疑人在我国法院对其进行审判后,就能将其驱逐出境了。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丕国:涉案金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

  严格意义上说,商业贿赂不是一个罪名。我们平常所说的商业贿赂罪是媒体的通俗说法,商业贿赂罪是一个关于这方面犯罪的总称呼。一般我国法律所定义的相关罪行是行贿、受贿、贪污、侵占这么几类罪行。在行贿、受贿罪中又分个人行贿罪、个人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我国对于商业贿赂方面的监管是非常严的,像反贪局、检察院、公安局的经侦部门都管此类案件。但这方面案件的办理较难,关键难点在于案件的取证,而取证方面又主要难在案件的隐秘性。行贿受贿的行为绝大多数都不是公开进行的,而是私下进行,还往往存在着一对一的进行。涉案人员知道这是违法的,在反侦查方面会运用一些手段来掩盖,所以这很不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所能提供的只有人证。而人证方面由于受贿者和行贿者往往是一对利益共同体,不仅受贿者受到处分,行贿者也要受到处分,所以两者之间往往就会形成利益共同体。

  对于此种类型案件的量刑要综合各种因素,其中涉案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这类案件主要针对受贿人员,行贿人员处理得稍微轻一些。第二个就是案件情节,有的受贿手段比较明目张胆,比如索贿,刑罚量就会加重一些。再一个就是影响大小,或者损害大小等,这些都是量刑应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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