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晏琴报道
《中国产经新闻》:调整水价的权力在地方而不在中央,但是地方调整水价要向国家发改委备案,而被寄予希望的《水价成本监审办法》至今却迟迟未有动静。供水公司评价体系应该从哪些地方着手?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国际对于供水公司评价体系通行的说法叫做“绩效管理”,也可以翻译成“标杆管理”。就是说建立一个基于平均成本的价格管理机制,不能根据某一家自来水公司的成本来制定水价,而要根据整个行业的平均成本。如果供水公司的管理效率高,它可以获利多一点,如果它管理效率很低,它就该亏损,而不能通过调价弥补。这个体系,就是要求在众多的自然垄断公司之间寻找一个平均成本,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价格形成方向。
而具体到中国当下的现实,首先就是要把所有的信息公开,包括成本信息、服务信息等。由于信息不透明、长期形成的自然垄断造成的这个行业80%的企业仍是政府主导下的国有公司在经营。
国融大通财务顾问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智慧:总的原则,必须建立起法治化、动态化的水价调整机制。法治化和动态化意味着水价调整的透明性、合理性。
其次,实施层面要以《供水成本监审办法》等部委规章方式厘清哪些是合理的成本、费用,哪些是不合理的成本、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要把工程超前建设形成的折旧费、财务费用等明确提出来。
最后,作为供水企业自身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成本。建立水务企业的经营公报制度和水价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如一季一报);在严格《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成本构成情况(如一年一审)。重要的是形成定期公开的制度,不管水价是否上调,都能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经营成本,不能临时抱佛脚。
这三点应该是建立供水公司价格评价体系的总方向。成本上升,涨价有理。但是,功夫要放在平时,听证时必须正面回应利益相对人的质询,帮助答疑解惑,让埋单的市民有权了解它,心悦诚服地接受它。这也是民主社会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