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资源税改呼唤双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 18:17  中国石油石化杂志

  ■文/本刊记者 孙艳莉

  ——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主任陈港

  资源税改革目的是节约和提效,而对于油企来说却有些难处,税改带来的成本大幅增加需要漫长的消化过程。

  经历了“只闻雷声、不见雨滴”的两年纷扰之后,资源税改革的红盖头终于到了要揭开的时候。近日,有消息表示,资源税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一石激起千层浪,坊间开始纷纷揣测新方案的出台时间和征收增幅比例。

  油气作为重要的资源更是“难逃干系”。资源税改革新方案如何才能既达到节约和提效的目的,又给企业留下生存和发展空间?资源税征收增幅比例多少为宜?何时为新方案出台的良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陈港副主任对本刊记者做了详细阐释。

  成本增加 负担加重

  记者:陈主任,您好!资源税改革纷纷扰扰吵了好久,终于初现端倪。有报道称水资源、森林资源、地热资源等将被列入征收范围。石油石化行业是用水大户,将水加入征收范围会不会使石油石化企业成本大大增加?以中石油为例,这种成本的增加幅度有多大?

  陈港: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目中不包括水资源。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中,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增加了“地热、矿泉水”两个水资源税目。但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对水资源已普遍征收水资源费,为避免税费重复征收,改革方案仅对价值较高的地热、矿泉水统一征收资源税,对其他一般性水资源暂免征收。中石油一直注重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因此这次调整征收水资源税对中石油整体影响不大。

  记者:据您分析,此次资源税改革将会给石油石化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陈港:资源税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影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会使企业成本大幅增加,导致企业利润下降,进而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我们测算了一下,按照2008年的油价水平,如果税率定为5%,中石油资源税将比原来增加六倍,对石油企业发展能力的削弱显而易见。

  如果企业利润下滑,用于勘探开发的资金投入减少,将会影响我国石油的安全供应。石油生产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具有产量递减的自然规律,即使要维护石油简单再生产也需要持续投入,企业成本会不断增加。如果没有足够的勘探开发资金,国内的石油生产将很难维持增长,有可能陷入下滑的态势,难以保障国内日益增长的石油需求。

  记者:石油石化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这些影响呢?

  陈港:资源税改革会大幅度地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石油企业很难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只能被动承受。资源税改革对石油企业将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我国石油价格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资源税的大幅增加,直接增加了企业成本,并且不能实现价格的顺价,需要石油企业自行消化和承担。在税收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原来经济可采的边际石油储量,可能会陷入亏损,直接影响到边际储量的开采,减少国内石油供应量。

  税率过高 重复征收

  记者:据传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税率拟提高到5%~10%。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也拟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由1%提高到5%。从石油石化企业角度来讲,资源税的税率定在多少比较合理?

  陈港:资源税是地方税收。近年来,地方政府不断呼吁提高资源税税率,有专家学者也提出我国资源税税负过低。我们认为,判断资源税费负担是否合理,不能简单看资源税一个税种的税负,否则会形成片面、错误的观点。2006年3月26日起,我国开征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业界称之为“暴利税”,就具有资源税的性质。三年来,中石油累计实现石油特别收益金超过1600亿元。如果国家再增加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公司资源税费负担会越来越重。

  如果要出台资源税,资源税税率不能定得过高,税率调整为2%比较合适,否则石油企业将不堪重负。我们做过测算,按照2%税率,以2008年油价水平测算,中石油资源税也将比过去增加2倍多。这个税率既保证了资源地方政府的资源税收入大幅增长,又能够考虑到目前石油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如果调整为5%或8%,石油企业将难以承受。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具有资源税的性质,也就是说现行资源税和其他资源类补偿费涉及重复征收的问题对吗?

  陈港:的确,现行资源税形成了重复征收。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原油税率为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现行资源税条例是1994年出台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逐渐出现一些问题。

  一是从量计征,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的增长而增加。

  二是我国油气资源税制过于复杂,形成重复征收,我国资源类税费不单纯是资源税,还包括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等,形成对资源的多重征收,费重于税。

  三是资源税制度不统一,对陆上内资油气企业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开采海洋石油企业和对外合作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不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造成不同油气企业之间税费负担不公平。

  税费联动 择机而行

   记者:在您看来,应该怎样避免税费的重复征收呢?

  陈港:资源税改革后,石油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大幅增加,做的财政贡献多了,也会督促企业节约、合理利用资源,我们石油企业十分支持国家进行资源税改革。但拟出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的意见是,资源税改革应统筹考虑企业总体税费负担情况,坚持清费立税、税费联动的改革原则,研究解决与资源税费重复征收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资源税出台的时机也备受争议,就企业角度来讲,何时为资源税改革的最佳时机?

  陈港: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资源税改革方案上报国务院,原拟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当时全国正面临较为严峻的通胀压力,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是“双防”,防经济过热,防通货膨胀。考虑到上述因素,2008年初资源税改革方案并没有如期出台。

  2008年下半年,经济形势突变,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蔓延,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由“双防”转向“一保一控”,再转向“保增长、扩内需”上来。石油石化企业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石油价格大幅下跌,销售不畅,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没有消除的情况下,截至目前资源税改革方案仍然暂缓出台。

  从企业角度看,资源税最佳改革时机应该是在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石油企业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之后,才可以考虑出台资源税。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开征了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采矿权费、探矿权费等资源税费,如果再推出资源税改革,石油企业的税费过重。本着“清费立税”的原则,国家在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时,应同时取消特别收益金等税费,建立起合理的资源税制,既兼顾统筹中央和地方利益,又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促进石油企业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 相关专题: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