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15日电(记者孔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对“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香港荣华饼家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公司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法院判令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广东高院查明,生产荣华月饼的厂家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荣华公司)可追溯于1950年成立的香港元朗荣华酒楼,1980年香港荣华公司成立。1994年,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2006年,香港荣华公司申请东莞市公证处对位于东莞市世博广场的好又多购物中心销售月饼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现场购买的2盒“荣华月饼”,发现由中山市今明食品公司生产,该包装与香港荣华公司2001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花好月圆”图形商标极其相似。
2006年,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等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东莞中院一审认为,今明公司在月饼上直接标注“荣华月饼”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损失10万元,并将“荣华”认定为使用于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宣判后,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当,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荣华月饼”为香港荣华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该公司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