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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指标吃不饱 又无直接进口权
核心提示
山东是全国地炼第一大省,目前地炼业的处境极为艰难:由于国家分配给的原油指标非常少,又无权进口原油,在中石油、中石化享受1970元/吨进口原油价格的时候,地炼企业只能使用3600元/吨且品质更差的进口燃料油进行再加工;从今年1月1日起燃油税改革后,燃料油每吨又要多缴830元税,致使地炼油产销价格严重倒挂,效益受到极大影响。山东地炼行业期盼的是:国家放开对地方炼化企业加工进口原油的限制。
油源之困成本剧增
目前山东有地炼企业21家,占全国地炼企业总数的近50%,原油年加工能力4500万吨,而国家原油配置指标只有179.3万吨/年。长期以来,地炼企业装置开工率严重不足。2002年国家放开燃料油进口,虽然燃料油加工的收益率低于原油,但山东地炼企业仍不得不选择燃料油进行生产。
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会长刘爱英说,更为痛苦的是,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山东地炼企业燃料油进口时要缴纳消费税,加工成汽油、柴油销售时还要缴纳消费税,本已经缺乏公平竞争优势的地炼企业又背上了一个“包袱”。
“雪上加霜”的是,燃油税改革后,燃料油市场巨幅增收消费税,使得山东省地炼企业税负大大增加,“包袱”越来越沉重。
“像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现在进口原油价格是1970元/吨,但因为国家政策的限制,地炼企业无权进口,外国的供应商非常了解地炼的‘处境’,故意‘卡脖子’,这就导致品质更差的燃料油竟然要3600元/吨,在如此巨大的成本差距下,使用燃料油上交的消费税高达812元/吨,增值税138元/吨,比燃油税实施前每吨燃料油实际需要多缴税830元左右,根本抵扣不完,只有亏本经营来保市场。现在加工一吨燃料油就要赔掉至少400元。”刘爱英无奈地说。
行业期待原油指标
为了解决消费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省国税局先后两次以省局正式公文的形式向总局进行了专项请示。经过努力,财政部、国税总局终于发文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以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08年,山东地炼共加工燃料油1400万吨,根据争取到的新政策,整个山东地炼因此抵扣的消费税超过14亿元,2008年受大环境影响,山东地炼企业效益由前年的32亿元锐减至7亿元,要不是消费税抵扣了14亿元,山东整个地炼行业要亏损7-8亿元。”刘爱英表示。
但2009年燃油税改革后,争取到这一新政策已不能完全解决地炼企业的困境了。“没有别的办法,最彻底的方法就是放开对地方炼化企业加工进口原油的限制。”大型地炼企业、山东华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国峰告诉记者。
“我们正全力以赴地争取。”刘爱英说,为解决油源带来的税负之困,山东省正在积极争取国家增加原油计划指标,争取国家放开对全省地方炼化企业加工进口原油的限制,给予山东省1000万吨/年的原油非国有贸易进口资质。
山东这21家地炼企业中,大部分年销售收入都在10亿元~50亿元之间,规模全国最大,但油源成了“命门”。“如果真能解决我们的油源问题,争取到原油指标,那就最好不过了。”众多山东地炼企业期盼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