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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大王刘根山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5日 20:39  《财经网》

  涉嫌在甬金高速公路项目上抽逃出资1.5亿元和在沪青平高速公路项目上挪用资金1.9亿元;检方建议从轻处理

  2009年2月25日上午,“公路大王”刘根山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刘根山被控抽逃出资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盛企业)以及下属财务负责人袁晓军和胡长丽亦同案被告。上海茂盛集团副总裁杨富国作为被告企业代表出庭。

  当日开庭近三个半小时,刘根山身着深色休闲西装,略显消瘦,在庭审期间不时低头看地。

  根据检方指控,茂盛企业、刘根山以及袁晓军、胡长丽涉嫌抽逃出资1.5亿元,而刘根山和袁晓军还被指控涉嫌挪用资金1.9亿元。

  起诉内容并无直接涉及外界传闻的官员腐败问题。刘根山也在庭上表示,他并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的情况。但据《财经》记者了解,刘根山案与原绍兴市交通局长蔡继东和副局长张来兴的腐败案相关。浙江省公安厅正是在浙江省纪委移送有关犯罪线索后介入此案。   

  抽逃出资1.5亿元

  刘根山1957年出生,上海人,高中文化,现为香港居民,于2008年6月被刑拘,7月被批捕,2009年1月取保候审。上世纪80年代,刘下海经商,1999年左右进入公路领域,一度染指七条高速公路,还投有多个房地产项目,曾被冠以“中国首富”之名。不过,刘根山为人低调,外界对其商路历程知之甚少。

  刘根山等人涉嫌的抽逃出资罪名,案涉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甬金高速)的注册资金增资款。甬金高速是由茂盛企业和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绍兴交投)于2002年6月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茂盛企业持股70%,绍兴交投持股30%。旗下投资建设的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是连接江西、安徽、湖南等各省货物以宁波港集散的重要通道,全长73.38公里,于2005年底通车。

  据相关证人介绍,公司成立后不久,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以使项目顺利开工,两股东方商议同比例增资至3亿元,即茂盛企业增资1.05亿元,绍兴交投增资4500万元。

  但绍兴交投并没有实际拿出4500万元,而是于2002年11月从茂盛企业获得此笔借款。当年12月,茂盛企业把增资款1.5亿元转入相关账户,待验资完成后,以征拆迁款的名义把资金转至甬金高速绍兴段指挥部的账户,再以借款的名义从指挥部转回茂盛下属公司,完成资金抽逃。

  刘根山的辩护人称,虽然有关行为不妥,但在当时主要是出于推进项目的考虑,也获得了政府的认可。

  《起诉书》称,至2004年8月,经指挥部反复催讨,刘根山再指使相关财务人员,把5000万元循环三次打入指挥部账户,完成虚假出资,此后这5000万元中4800万元再被转回茂盛下属公司。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一资金的流转得到了绍兴市交通局长蔡继东的默许,副局长张来兴作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也有所帮助。而张来兴在刘案笔录中也交代称,他得到的好处是自己的亲戚获得了相关工程的承揽权。

  公诉人称,刘根山等人的上述行为,导致甬金高速损失银行利息近130万元。但公诉人亦表示,按银行利息来对损失进行测算,所得数字已是最小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6月,绍兴交投将其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权也转让给茂盛企业。但这笔交易所涉及的国资流失问题,在刘根山案中未有体现。

  2007年末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对甬金高速公路所涉贷款银行审计时出具意见称,经测算,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5年收费权的净现值至少在11.44亿元以上。绍兴交投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权价值至少在4.33亿元以上。但是,这部分股权于2004年转让时,价格仅为1.27亿元,国资损失在3亿元以上。

  挪用资金1.9亿元

  上述1.5亿元在甬金高速上兜了一圈后,继续被刘根山以类似手法进行周转。

  根据检方调查,茂盛企业在收回有关款项后,又汇给了刘控股的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沪青平)。随后,沪青平再把资金汇给昆山茂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昆山茂盛)。昆山茂盛再本票背书给刘根山,用于支付刘在茂盛企业增资过程中,作为个人股东出资的欠款。

  而司法机关对沪青平的进一步调查,又牵出了刘根山和茂盛企业财务总监袁晓军的另一罪行,即挪用资金1.9亿元。

  沪青平2000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刘根山为法人代表,茂盛企业绝对控股,持股52%。茂盛企业因拥有沪青平高速公路的25年经营权,遂组建沪青平。

  沪青平成立以后也不断增资,以获得更多银行贷款。2001年中,注册资本已增加至2.9亿元。2002年1月,再增资至4.7亿元,均为各股东单位同比例出资。

  这次增资完成后,刘根山利用其担任沪青平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下,挪用沪青平1.9亿元,其中1.8亿元即为全体股东的增资款。

  刘指示并由同时担任沪青平财务总监的袁晓军安排,开出1.9亿元的本票给茂盛企业,茂盛企业随即背书至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茂盛半岛),茂盛半岛再拿出1000万元,合计2亿元背书给刘根山。最终,2亿元作为刘根山在茂盛企业增资时的个人出资款。

  完成相关手续后,有关资金再被转回沪青平。上述行为在2004年就被沪青平的相关国资股东发现,还曾一度发函要求查清沪青平过往的财务问题。

  正是通过类似操作,2000年成立以来,茂盛企业从最初的1.56亿元的资本金,不断增至2002年的10亿元。

  公路富豪连续落马

  在庭审过程中,刘根山对检方出具的大部分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均称不知或已忘,但他认可检方的认定。

  公诉方称,刘根山等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无主观恶意,没有给国家以及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并引起社会不稳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有关犯罪行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亦有浙江检方人士表示,尽管刘根山案情重大,所涉关系复杂,但其在杭州所诉罪名并非重罪,量刑不会太长。宣判后,刘根山将可能于浙江省外服刑,并可能继续配合其他案件的侦查。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根据公开资料,刘根山案发前染指的高速公路包括嘉浏高速公路、沪青平公路、上海同三高速、上海南环高速、宁波绕城高速公路、北仑港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等。

  刘根山一案也引出了银行追债诉讼。仅在上海,就已有工行、中信银行、杭州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单位提起多起诉讼,有关案件目前仍在进展中,部分传出“庭外和解”的消息。此外,刘根山投资的南环高速的项目公司也把刘根山旗下五家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也透露出刘根山在该项目上存在资金腾挪转移。

  短短两年内,在刘根山之前,长三角地区已有张荣坤、郁国祥两名显赫一时的公路富豪落马。此前,三人在2000年以后的一波“国退民进”浪潮中,仅在长三角地区所“掌控”的公路里程就超过1000公里。

  2月25日,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高速公路投资体系的制度缺陷也是刘根山最终案发的重要因素之一。投建一条公路就可以用经营权质押获得巨额贷款的BOT模式,而公路项目资金需求巨大,投资者为了获得贷款不断增加参与的项目,此后只得将资金在项目之间腾挪转移。这样的行为在中国绝非偶然。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公路富豪们,如何在公路项目招投标的激烈竞争中一次次胜出,并在股权的购买上一次次获得“优惠”,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又能一次次获得超越政策乃至法律的便利?深入细节至今还未过多被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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