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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社电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了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宝洁公司称, 2000年6月20日,该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对第1410456号“护士宝HUSHIBAO”商标的异议。2001年10月25日,商标局裁定宝洁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2001年11月29日宝洁申请异议复审。
宝洁认为其所有的引证商标“护舒宝”早于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该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市场声誉。而“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护舒宝”构成近似,并且申请使用的商品“卫生巾、浸药液的卫生纸”与宝洁的“护舒宝”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这是一种恶意模仿。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宝洁公司的“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别,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法院目前已正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