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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产权市场正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6日 15:01  上海国资

  沈立群

  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方式,确立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地位

  《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其调整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因此,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可以将该法援引作为“上位法”依据,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准确地去求证和解读现有的法律“资源”。

  《国资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含义及其范围作出了界定,恰恰是这些本源性的规定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支撑性的作用。

  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出资人权益

  《国资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这一条文限定,企业国有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由国家作为主体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二是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是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国家作为出资人,以出资资本向企业投资而形成,出资形式除货币出资之外,还包括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值得强调的是,《国资法》中的国有资产的含义,是指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享有;而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享有的出资人权利,与接受国家出资的企业对自己的法人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加以区别。

  国家出资企业——强调国有本质

  《国资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一条文是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的规定,其实质意义在于从立法角度强调不同组织形态的国家出资企业,无论其国有资产份额的高低,本质上都是国家的出资。

  《国资法》将国家出资企业在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上划分为4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鉴于国有资本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占份额不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方法也必然有所区别。

  国家出资企业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并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所以,除国家出资企业之外,因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而形成的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是量大面广的。

  国有资产转让——为产权市场正名

  《国资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依据该条文,国有资产转让,仅限于转让国有独资企业的出资,转让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的行为,而国有出资企业转让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则不是该法所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

  《国资法》还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方式,确立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地位。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公开、公平、公正地运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市场化交易,已经成为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期待随着《国资法》的施行,产权交易市场这列“东方列车”尽快驶入依法运行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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