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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名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 10:53  中国网

  家人曾劝她退休

  在屡屡出现苏丹红、劣质奶粉等事件后,田文华曾大声疾呼:“如果说制假者出卖的只是良心,那么,执法犯法者出卖的除个人良心外还有党和政府赋予的职权。”可惜,这句话却刚好印证在了她自己身上。

  今年66岁的田文华虽然已到人生花甲之年,但在所有人的眼中,她总是以一个女强人的形象出现。田文华的家人曾经在2007年时劝她退下来,但田文华不肯。让她绝对想不到的是,2008年成为她人生的滑铁卢,几乎是一夜之间,她成为中国的毒奶大王,被业界称为“中国乳业的罪人”。

  田文华1942年出生在石家庄市郊的正定市,1966年8月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1968年进入三鹿集团前身石家庄市牛奶场。当时,她的职务是兽医,此后,她一直从事奶业工作。

  据三鹿集团官方资料显示,1987年以来,三鹿集团每年的工作计划均是田文华亲自谋划、亲手修改。1987年,她晋升为三鹿集团的当家人,被职工称为“扛旗人”。

  1987年至1995年,三鹿集团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固定资产18年间翻了65倍。2005年12月,集团与全球著名的乳制品制造商——新西兰恒天然集团签署合资协议,标志着三鹿向着“跻身世界先进水平”迈出重要一步。2006年6月15日,合资公司正式运营。企业连续5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

  在田文华领军的21年间,三鹿婴幼儿奶粉曾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至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之前,田文华带领的三鹿集团一直是石家庄市乃至河北省的骄傲,她自己也一直被各种光环笼罩。

  田文华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等100多项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同时担任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屡屡出现假药、假酒事件,以及近年来的苏丹红、伪劣奶粉等事件后,田文华曾大声疾呼:食品安全的警钟一次次敲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着眼于大局,执法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并称:“如果说制假者出卖的只是良心,那么,执法犯法者出卖的除个人良心外还有党和政府赋予的职权。”

  可惜,这句话却刚好也印证在了田文华自己身上。2008年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田文华也跻身于食品安全罪人之列,一时间,三鹿品牌声名扫地,最终破产。而田文华也在66岁之年面临一场劫难。

  此时的田文华,不知是否会后悔自己当初的选择?

  起诉罪名起争议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因此,罪名的这一调整,意味着田文华可能最高被判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据一份石家庄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检察院起诉田文华及其他4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具体表述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除了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之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田文华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田文华是在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时涉嫌的罪名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庭审中,公诉人则主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因此,罪名调整,意味着田文华可能接受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对于此案罪名的调整,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认为,庭审存在指控是否恰当的问题。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2008年8月1日是个分界线,此日期之前,田文华并不知道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而8月1日之后,是她知道有三聚氰胺有害物质存在后,仍继续进行生产和销售到市场,并对很多人造成了危害,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解释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明标准更高,检察机关应负担更重的调查举证责任”。

  对此,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认为:“从此案来看,田文华犯罪的事实很清楚,不存在检方更重的调查举证责任,因为她在明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物质之后,还进行生产、销售,这对社会,对很多人已经造成了危害。”他说,检方应该继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田文华。但不管如何,自1997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划分到《刑法》后,田文华可能成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罚最高的第一人。

  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刘仁文从法理的角度谈到了其中的差别。他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可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他认为,田文华被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个别媒体据此报道称可能判死刑,这实际上并不准确。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法律界一些人士还认为,田文华等人还应承担对于奶粉事件中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田文华的受审,不少人进行了反思。此前有郑筱萸,现在有田文华,一桩桩在药品和食品上的大案频发,显然不是对几个官员判刑就能够解决问题的,正是因为社会普遍存在着明显的管理漏洞和缺陷,才导致了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

  需要进一步深究的是,当事件矛头出现时,负有监督和检验责任的执法部门没有及时介入调查,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当然,官员有错,可以进行行政问责,但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刑事问责。因此,当官员渎职行为达到刑事问责的标准时,就必须启动刑事问责,否则,不足以警诫官员勤勉从事,恪尽职守,刑事问责应当成为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田文华等人的受审只是三鹿奶粉事件庭审的序幕,下一步的庭审风暴应当刮向纵容、包庇、失职的监管官员们。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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