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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投资富通:剩余价值之争(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 22:35  《环球企业家》杂志

  紧急救援

  显然,平安并不甘心以彻底的失败收场。一位不愿具名的商务部官员向《环球企业家》透露,诉讼无门之后,平安正在寻求通过商务部的外交途径向比利时政府索赔。10月中旬,平安即委派刚刚升任平安集团执行董事的孙建一与商务部接洽,申请通过商务部的外交途径获得赔偿。而来自欧洲的消息称,中国商务部的官员已分别就此于11月25日与11月28日与比利时官员两度会面商讨,但仍无结论性消息公布。

  这并非盲目而动。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向《环球企业家》指出,中国与比利时签署的相关保护协议是平安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梅新育援引的保护投资者协议,为1984年中国和比利时在布鲁塞尔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议定书》。

  该《协定书》第四条规定,为了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缔约一方可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它类似措施。但措施应是依照国内法律程序所采取的,且与对第三国投资和投资者所采取的措施相比,是非歧视性的。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措施应伴有对补偿支付的规定。

  梅新育认为,比利时政府和荷兰政府的征收行为违反了其本国的法律,既没有征求富通集团股东的意见,甚至也没有取得富通集团董事会的正式授权,从头到尾都是荷兰和比利时政府一手包办,只在交易谈完了之后才拿着现成的文件,协迫富通的董事会来签字。

  如果以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为参照,这个过程也并不令人信服。最初摩根大通出价很低,结果在股东大会上,贝尔斯登的股东否决了摩根大通的收购报告,后来摩根大通大幅度地提高了收购价格,才使收购最终完成。北京资深证券律师张国栋向《环球企业家》指出,相对于摩根大通的公司身份,比利时与荷兰出于公共利益都有权利将私人公司收归国有。比利时政府在紧急状况下未经富通董事会表决同意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并无过错。

  因此,平安明智的选择是不纠缠于比荷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追讨《协定书》规定的“补偿支付”。据本刊了解,谈判双方彼此对赔偿的数额争议很大,平安尚不能接受比利时政府象征性的赔偿方案,但赔偿应已成双方共识。

  不过在华兴资本首席执行官包凡看来,任何危机下的金融纠纷都会上升到政治层面,比利时政府无疑会优先赔偿当地投资者,以消除金融危机对社会的震荡。平安冀望得到理想的赔偿,取决于商务部通过外交途径的谈判力度有多大。而在中国与欧洲关系近来陷入僵局、中欧对话被推迟的情况下,鉴于平安集团并非国有控股企业,包凡对此持悲观态度。“无论平安追偿是否成功,平安投资富通的教训都值得认真总结。当初投资富通是否考虑到了政治和法律的系统风险?”包凡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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