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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飙
上周,三鹿集团及其大股东恒天然都已证实,法院已正式受理三鹿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三鹿案自此进入破产程序。这一消息,对于三鹿奶粉的至少29万受害者,究竟意味着什么?他们追索赔偿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他们的权利在清偿顺序中将处于什么位置?哪些因素将影响他们获得赔偿的机会?
根据我们对现行破产法的理解,三鹿受害者将在何种程度上通过破产程序得到补偿,取决于下列因素:他们能否在法院破产受理公告后的债权人登记期内提出诉讼并获得立案;他们是否被认定为某个及时立案的集体诉讼的共同原告;三鹿在上述诉讼中所涉及的义务是否被认定为共益债务;通过上述诉讼他们能否在破产宣告日之前获得实际赔偿。
按破产法第14条,法院应在受理破产申请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按第45条,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公告日起30日至三个月,按第47条,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这样,留给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时间是30天到115天,考虑到拟定诉状的难度和法院立案程序的迟缓,这一时间十分紧迫。
一旦及时立案,受害者便可以诉讼未决债权人的身份加入破产程序,但这只是第一步,要想获得有意义的补偿,还须争取依第42条第6款获得共益债务的认定,即法院将三鹿的赔偿义务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首先,在破产程序启动到法院宣告破产清算之前这段时间,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一样,可按第43条免受财产冻结的限制而获得“随时清偿”的优先权;其次,即使在破产宣告之后,按第113条,共益债务仍优先于工资、养老与医疗保险、税款和普通债权。
即使在跨过及时立案和共益债务认定这关键两步之后,受害者仍须面临一场与时间的赛跑,这次赛跑的终点是破产宣告日。按第107条,这一天将完成一个明确的状态转换:债务人变成破产人,其财产变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两类:有担保和无担保,按第109条,前者直接由债权人受偿,后者拍卖变现后按法定顺序清偿。这里,法律并未澄清,共益债务的优先权此时是否适用于有担保财产,但从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来看,似乎并不适用,因为规定共益债务相对于雇员权利和普通债务之优先权的第113条,放在第10章第2节,而第109条则在该章第1节。
如果届时法官作出对受害人不利的解释,即把他们的权利放在有担保债权之后,而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通常都会为贷款要求资产担保,那么他们获得的补偿很可能少掉一大半;相反,如果他们的优先权被确认,那么排在后面的雇员和债权人大概就不用指望拿到半分钱了。对于三鹿受害者,有利的一点是,破产法并未规定从债权人登记截止日到破产宣告之间的时间长度,他们可以通过舆论的影响力,尽可能延长这段时间,也尽可能将登记截止期限延长至其上限(115天),同时加快提起诉讼、争取立案和获得赔偿判决的速度。另外,除了从破产程序中求得补偿——现在看来困难重重,受害者也可以要求石家庄市政府和中央政府为赔偿基金注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