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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再赔1.8亿案溯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 03:36  新京报

顾雏军再赔1.8亿案溯源
    2004年12月顾雏军以科龙和格林柯尔掌门人的身份出席中国企业领袖年会,而7个月后便遭刑拘。新京报制图/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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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曾叱咤家电江湖的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等三项罪名被判10年徒刑,但巨额民事赔偿却仍未放过他。

  10月23日,ST科龙(000921)发布公告,法院判决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的多家公司赔偿ST科龙1.8亿元。记者近日获得与本案相关的详细司法资料,还原出当年在被证监会介入调查初期,顾雏军控制下的科龙电器,向其私人控股的格林柯尔系公司转移资金的路线图。

  6.37亿财务缺口

  2001年10月,时任格林柯尔董事长的顾雏军收购广东著名国企科龙电器(海信科龙前身)后,外界一直质疑顾雏军用科龙电器为其私人控股企业格林柯尔输血。此次ST科龙(000921)公告的1.8亿索赔案,正证实了这一点。

  这起“资金转移”案是在当时证监会已经对科龙公司立案侦查的背景下发生的。记者获得司法机关资料显示,早在2004年,审计署就开始留意顾雏军控制下的科龙公司,并于2005年1月向证监会转交科龙2003年虚增利润1.5亿元的材料。

  参与顾雏军案调查的人士回忆,顾雏军当时曾向证监部门表示:“2004年我们盈利2个多亿,就算扣除审计署发现的1.5亿虚假利润,还有几千万元的盈利。我们从不炒作公司股票,没有必要去做虚假利润。”

  但事实上,在此之前,证监会已查出科龙公司资金管理中诸多不规范做法。2005年2月,证监会对科龙电器正式立案稽查,科龙系公司的资金骤然紧张。

  江西科龙公司董事长、格林柯尔公司董事张宏后来向检方供述,2005年3月顾雏军召集多位高管在广州开会,称江西科龙当时有6.37亿元的资金缺口,需要在4月30日之前填平。

  准备以预付款的方式通过天津立信、天津祥润等公司走账。再将这些资金经由深圳格林柯尔系公司及江西格林柯尔,最终划转至江西科龙。

  格林柯尔财务资料曝光

  参与办案人士向记者透露,调查人员随后察觉到科龙电器有巨资被转移的迹象。

  他们曾分析有三种可能:一是直接从科龙电器的银行账户划款;二是编造贸易背景将汇票背书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贴现后将资金划给格林柯尔;三是编造原材料采购业务,以预付款为形式将资金划给格林柯尔。

  调查人员判断,第一种方法技术含量很低,顾雏军不大可能采用,“他控制境内外两家上市公司,且分公司繁多,采取后两种方法可能性较大。”但调查人员最初一直没有发现材料予以佐证。

  2005年6月的一次现场检查终于发现了突破口。6月下旬的一天,调查人员在深圳发展中心大厦20层的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及深圳格林柯尔、顺德格林柯尔等多家公司的财务档案均保存在此处,全部用橡皮筋捆扎着,没有装订。让调查人员意外的是,科龙系的深圳科龙采购公司的财务凭证也夹杂在其中。

  现场的办公人员当时证实称,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和深圳科龙采购公司此前本是一起运作,当时刚刚分开不久,相当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科龙电器采购环节因此被重点调查。办案人员随后发现,以天津立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祥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走账平台,科龙电器约1.8亿资金被转移至格林柯尔系公司。

  左手倒右手的招数

  2005年4月20日,天津立信与格林柯尔采购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天津立信向格林柯尔采购中心采购价值8600余万元的钢材。同日,深圳市科龙采购有限公司又与天津立信签订合同,约定采购同规格、数量的钢材,只是单价比采购价平均上浮了50元人民币,总金额为8960.03万元,并全额预付货款。

  一周后,深圳科龙采购有限公司向天津立信支付了8960.03万元,天津立信当日将这笔资金转至深圳格林柯尔采购中心,随后这笔资金再通过深圳格林柯尔公司转至江西格林柯尔。

  与此同时,4月26日左右,天津祥润与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也签订了一笔与上述交易类似的合同。签订合同后的两日内,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向天津祥润支付了9741.22万元,天津祥润当日将这笔资金划转给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其中9450万元经深圳格林柯尔划转至江西格林柯尔。

  在获得两笔合计1.8亿左右资金后,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分别通过天津立信和天津祥润向科龙公司提供了55.81吨和200多吨的钢材,但总价不足千万。该案的司法材料显示,作为走账“中介”的天津立信、天津祥润的法人代表后来获得了20万元的报酬。

  2006年2月,ST科龙全资子公司广东科龙配件公司就上述情况起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其旗下公司损害ST科龙权益。

  佛山中院于今年10月14日做出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分别支付9578.4万元和8920.36万元及应计利息。

  家属认为与刑事判决冲突

  昨日,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对记者表示,佛山中院此次的民事判决与2008年1月对顾雏军的刑事判决相冲突。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佛山中院在今年1月的刑事判决书中专门列出“不认定是犯罪的事实”一项,其中就包括上述通过天津立信和天津祥润转移资金的两项事实。

  当时,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有科龙电器高管称,顾雏军曾召集多位高管研究以预付款方式走账,但这种说法没有得到其他高管印证,且还有证人出庭作证称相关会议因人数不齐没有开成。因此,无法证实顾雏军等出面组织此事。同时认为上述两笔合同部分已经履行:天津立信已经发货55.81吨,天津祥润已经两次发货95.64吨和139.8吨钢材。而且在顾雏军等被告人被拘留后,合同仍在履行期。

  因此,在刑事判决中,法院对检方将这两项事实指控为挪用资金的意见不予认定。

  不过,顾绍军对记者表示,由于顾雏军名下的资产早已被冻结,无法缴纳诉讼费,因此即使有异议,也无力提起上诉。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博士分析认为,民事判决一般会尊重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在刑事案件中不承担刑事责任,就一定没有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以刑事判决没有认定犯罪,就认为顾雏军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如果相关当事方未能如约供货,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高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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