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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试点机构市场份额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 15:32  上海国资

  沈立群

  国资监管部门对交易机构的竞争要加强正确引导;同时,各试点交易机构也应当理清思路,选择合规有效的方式公平竞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国务院国资委先后选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试点机构。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思路,这4家试点交易机构既是同业伙伴,又是竞争对手,无一不在为获取业务资源、扩大市场份额而竭尽全力。

  中央企业的总部大部分在北京,而央企转让的标的却分布在全国各地,几年来,各试点机构争夺市场份额的“白刃战”已全面展开,各种招数轮番祭出,不规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从利用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网络的角度来看,4家试点交易机构应当采用服务窗口延伸模式或业务代理辐射模式展开公平竞争。

  服务窗口延伸模式

  目前,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有60余家,覆盖全国各地,这是四家试点交易机构拓展服务空间的可利用条件。所谓服务窗口延伸模式,就是试点交易机构经筛选比较后,主动抛出“绣球”,与有共同发展愿景的异地交易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以之为载体,作为服务延伸的窗口。由于从事央企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机构主体资格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因此,试点交易机构与异地交易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实质是确立“专项业务平台”与“服务窗口”的关系,在合规的构架下,合力为央企国有产权转让提供市场化服务。当然,异地交易机构作为试点交易机构“专项业务”的服务窗口,从事央企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试点交易机构,所以,一体化的交易平台必须做到程序规则、服务规范、审核标准、交易凭证“4个统一”。

  试点交易机构采用服务窗口延伸模式,既有利于各自拓展服务空间,也有利于统一输出制度规范,更有利于逐步确立区域性市场的中心地位。鉴于央企转让标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客观现状,试点交易机构与转让标的所在地的交易机构互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可以使服务更加贴近,效率也相对提高。

  业务代理辐射模式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专业性强,合规合法的市场化服务要求高。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所具备的接受规范、适应变化的能力,同样是4家试点交易机构开掘服务深度的可依托条件。所谓业务代理辐射模式,就是试点交易机构积极引导异地交易机构成为自身的特别会员,专门从事异地央企国有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作为业务代理方式的辐射。央企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是规范交易主体行为,促进市场中介服务的有效机制。试点交易机构要增强自身的组织交易活动能力,与执业会员互利双赢的支撑是关键。在合理的机制下,试点交易机构能够激发异地交易机构参与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其经济利益也得到兼顾。诚然,在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中,试点交易机构与异地交易机构的功能定位是有差异的,但这丝毫也不会影响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发现卖主、发现价格的运作目标。

  试点交易机构采用业务代理辐射模式,既有利于针对客户的专业化服务,也有利于区别项目的规范运作,更有利于加快推进交易大平台的建设进程。考虑到央企国有产权转让规范化和公开化的现实要求,试点交易机构携手异地交易机构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可以使服务更加到位,功能也日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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