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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上半年700家外商退市 沪外资设槛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0日 21:07  中国经营报

  一份沪府发〔2008〕33号的“红头文件”眼下正在上海不少外商企业负责人手中流传。

  在这份命名为《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文件中,很多是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上海要先“过目”。而更让外商们感到“疑惑”的是,在上半年外商投资形势不大好的情况下,“红头文件”不仅不能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反而为外商投资增设了不少“门槛”。

  “揽权”,意欲何在?除了“疑惑”,外商们更感到一丝担忧。

  新规设“槛”

  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可搜寻到这份文件的点滴踪影。

  据2008年9月5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显示,9月1日,上海市政府批转了上海市发改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而让外商企业负责人感到担忧的就是其中《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实际上是上海加强了自己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把国家发改委的一些审批职能前置,以前很多需要由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现在上海首先要自己“过目,这样它就掌握了第一道生死权。”曾为多家外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

  比如,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由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以前的规定不是这样的。”该律师表示,对于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之前审核和确定的机关是国家发改委,上海是直接转发给国家发改委的,而现在只要上海审核通过,剩下来的,只需要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就行了。

  9月8日,上海有关方面召集包括和记黄埔、通用汽车在内的部分外商征求意见,结果《办法》遭到了与会外商的一致反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在2004年就已经出来了。2004年到现在,是按照上海外资委(上海外经贸委)一套审批流程的进行审报的,事实上,这种审批的程序是相当精准和高效的,我们都接受过培训。但《办法》出来以后,很多企业都有些担忧,将来企业的决策可能会做得更慢些,因为要考虑政府那边的成本。”一位与会的外企负责人向记者抱怨。

  审批权重新分配?

  仔细研读《办法》内容,可以看到,新规定对项目审批的内容增加了很多。《办法》第十二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的材料也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要求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

  记者走访了一些外商,普遍的观点认为,这对一些海外企业来说操作是很困难的,就比如“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这一项,像在国内,一个项目还没有批准前,是不可能先和银行谈投融资的,而银行也不会给你提供融资意向,这些规定很多是不具有现实意义的。

  “《办法》表面上看似是上海市政府为打造高效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但实际上加重了外商企业的审批流程,某种程度上反而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上述与会的某外企政府事务经理表示,据他介绍,他们公司曾经为一个项目向银行短期借贷8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6个月,而项目申报却足足拖了4个月。

  “某种程度上,对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揽权’,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对审批权的重新分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表示,《办法》没有很明显的违法的地方,但操作层面上比现行的程序要复杂得多。

  像原来的项目申请书和可持续性研究报告都是有的,但主要集中在建设类、工程类、固定资产投资类这些项目。还有些内容只有到境外投资才有可能会有,但现在对外商企业也需要有。遇到这种情况,很多外商企业为了保证项目通过,就会找相关的中介来处理,比如环境、能源这种专业机构。而这些机构往往又是某个职能部门下面的“捞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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