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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集团关于新乡、沈阳诉讼案件的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31日 11:06  新浪财经

  达能集团关于新乡、沈阳诉讼案件的声明

  2008-8-31

  1. 我们于日前分别收到了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6日签署的米恩有限公司(达能关联公司)诉宗庆后董事(新乡娃哈哈方便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以及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0日签署的乐维有限公司(达能关联公司)诉宗庆后董事(厦门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和沈阳娃哈哈乳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两份判决均驳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

  2. 和许多类似的案件一样,新乡和沈阳两起案件的实质就是:宗庆后先生在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长期间,未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同时在由其本人或亲属控股的60多家非合资企业任职董事或董事长,而这些非合资企业也在生产娃哈哈产品。宗庆后先生利用职务便利、利用合资企业资源,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因此与合资企业产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宗庆后先生不忠于合资企业董事长的职责,利用职务之便、以损害合资企业为代价,为自己或亲属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正是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行为。

  3. 事实上,过去的十多年里,宗庆后先生除了担任合资公司管理者的职务,还担任合资公司的中方合作伙伴——国有股份为最大股东的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受托经营和管理中国的国有资产。 他任职多家非合资企业的董事或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达能的利益,也损害了作为合资公司间接股东的国有股份的利益。不争的事实是,娃哈哈企业现在已经成长为年销售额近200亿元的大型企业,宗庆后先生本人也位列中国富豪榜前列,而他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长期以来不但没有实现同步增长,所占比例反而大幅缩水。达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包括中国国有资产的权益。

  4. 尤其让我们感到费解的是,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类似的案件中,除了当事人有所区别外,其他许多情况均相似,如:均是针对董事个人的提起的侵权诉讼、均为股东代位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均为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合资公司)、被告宗庆后先生及达能的董事均被控在与合资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 两起案件的不同之处是:宗庆后先生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非合资公司均系宗庆后先生本人或亲属控股,他担任这些非合资公司的董事系其个人意志, 未经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控股股东的同意, 是实实在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而达能董事系受控股股东委派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任何董事个人意愿的行为,而且他们从未在其兼任董事的公司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其他收入,也未借此为自己或委派任职公司以外的他人谋取任何利益。

  基于上述基本相同的事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达能董事侵权成立、宗庆后先生侵权不成立的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样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当然无法令人信服。

  5. 最近送达的两个案件的判决书均存在着诸多严重错误:

  Ø新乡一案的判决书漏判米恩有限公司的诉请,对双方证据效力的认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存在重大错误等。

  Ø沈阳一案的判决书对乐维有限公司新证据效力的认定违反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偷换概念,适用法律根本错误等。

  达能将依司法程序分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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