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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多位券商研究员表示,此次消费税调整对国内车市整体影响不大,自主品牌车企将从中受益,而大排量进口车则会受到一定抑制。
具体调整内容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财政部指出,此举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有券商研究员表示,接下来燃油税以及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细则有望陆续出台。(详细报道见B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