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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注目的“达娃”之争又现新进展,娃哈哈集团宣布,双方对“娃哈哈”商标归属的争议有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出的裁决的申请,“娃哈哈”商标依法归属于娃哈哈。对此,达能昨天发表声明,称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是此次“达娃”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据了解,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多次驳回了转让申请,导致这一转让行为因为不可抗力、履行不能而无法实现。因此,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但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达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杭州中院于2008年7月中上旬两次召开听证会,并最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请求。(深圳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