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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77年的资产 如何被指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10:40  法制日报

  “另外,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援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由商评委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定,对于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为‘商标争议程序’。但是,争议之注册商标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做出之前仍然为注册商标,其法律状态不因审理程序而改变。”

  “因此,即使商评委做出撤销商标注册的‘争议裁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争议裁定’的诉讼期间,也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效力。更何况在商评委做出维持张裕公司解百纳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情况下,解百纳商标之法律效力当然不会因‘诉讼状态’而出现任何动摇。”

  黄义彪表示,概括来讲,张裕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目前具有法律赋予的完整之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张裕公司许可和同意,任何人在相关产品中擅自使用均构成侵犯张裕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对此,张裕公司有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张裕总经理周洪江在7月21日张裕召集的媒体恳谈会上表示:6月20日,在拿到裁决书之后,张裕公司试图通过权威机构与有关兄弟企业进行沟通,以期共同商讨平稳过渡的解决之道,但没有得到任品牌何回应。我们等到的是4家企业对商评委的联合起诉,继而是7月16日12家企业的联合声明。即便如此,我们也希望各兄弟企业能理性看待“解百纳”商标归属的事实,在此基础上,谋求利于自身也利于行业的发展道路。对认可“解百纳”归属张裕的企业,我们将继续与他们沟通,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对不认可并促使商标案继续升级的企业,张裕公司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

  使用77年的资产,如何被指垄断?

  一些企业认为,在葡萄酒行业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将其申请商标注册,是试图垄断市场的行为。

  专家指出,是否构成垄断,其实质在于“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品种或品系等这类行业公共资源,并将之据为己有。

  张裕认为,首先,由于“解百纳”是品种或品系之说目前尚不成立,即不可能形成资源垄断。

  其次,“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并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因此不会构成市场垄断。

  再次,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才有少数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2002年4月14日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后引发了行政复议,从那时候开始,越来越多的企业因“解百纳”的高品牌价值而跟进使用此商标,造成了今天市场上有30多种良莠不齐的“解百纳”局面。

  张裕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02年4月14日以来,张裕公司“解百纳”的商标权即已生效,也就是说,其它企业在“解百纳”商标取得注册之后的使用均属于侵犯张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非张裕公司在市场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再将解百纳据为己有,因此,更谈不上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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