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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张裕对“解百纳”到底有没有商标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10:40  法制日报

  张裕公司认为,由于近年来部分作者的误传与抄袭,造成人们理解混乱,再加上一些企业利用“解百纳”复议时间比较长的“机会”,纷纷模仿张裕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企图将其“通用名称化”。

  “现在有多家企业使用了,是不是已经变成通用名称了?”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说,“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按照《商标法》保护的是什么这个原则来看,《商标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人家几十年创下来的一个商标,而且从未间断使用的一个商标,费尽心血培育起来的一个商标,你前面几十年没有用过,到这个牌子有声誉了以后你来用,你这个用是合理的、合法地使用吗?不是,它本身就是一种侵犯权利的使用。民国时期没有人用,解放初期没有人用,上世纪80年代也没有人用,1982年备案没有公告,但是实际上承认它是商标。所以我觉得这里面不存在通用名称化的问题。”

  诉讼期间张裕对“解百纳”到底有没有商标权?

  目前,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已进入诉讼阶段。张裕称,“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而长城等企业则公开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的裁定只是一个中间裁定,最终裁定需经司法最终认定,认为“解百纳”商标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双方在诉讼期间的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各执一词。

  张裕代理律师黄义彪就事情始末进行了陈述:“2002年4月,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后不久,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下称‘187号决定’)。其间,长城等单位另行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争议申请’。与此同时,张裕公司提出撤销商标局‘187号决定’的‘复审申请’亦由商评委依法受理。”

  “2008年5月,商评委针对‘187号决定’和长城等单位提出的‘争议申请’,分别作出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下称‘复审决定’)和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下称‘争议裁定’)。前者终局撤销了商标局‘187号决定’,维持了解百纳商标注册;后者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争议申请’,亦维持了解百纳商标的注册效力。”

  “目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已经生效,‘争议裁定’因长城等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处于司法审理程序中。”

  “依法律规定,‘争议裁定’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不影响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在此期间,解百纳显然还是注册商标,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并非处于不确定之状态。”

  “也就是说,虽然长城等公司已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影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黄义彪还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张裕公司于2001年5月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现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之内,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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