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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10:15  法制日报

  诉讼期间张裕对“解百纳”到底有没有商标权?

  目前,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已进入诉讼阶段。张裕称,“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而长城等企业则公开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的裁定只是一个中间裁定,最终裁定需经司法最终认定,认为“解百纳”商标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双方在诉讼期间的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各执一词。

  张裕代理律师黄义彪就事情始末进行了陈述:“2002年4月,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后不久,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下称‘187号决定’)。其间,长城等单位另行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争议申请’。与此同时,张裕公司提出撤销商标局‘187号决定’的‘复审申请’亦由商评委依法受理。”

  “2008年5月,商评委针对‘187号决定’和长城等单位提出的‘争议申请’,分别作出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下称‘复审决定’)和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下称‘争议裁定’)。前者终局撤销了商标局‘187号决定’,维持了解百纳商标注册;后者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争议申请’,亦维持了解百纳商标的注册效力。”

  “目前,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已经生效,‘争议裁定’因长城等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处于司法审理程序中。”

  “依法律规定,‘争议裁定’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不影响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在此期间,解百纳显然还是注册商标,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并非处于不确定之状态。”

  “也就是说,虽然长城等公司已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影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黄义彪还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张裕公司于2001年5月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现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之内,受法律保护。”

  “另外,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援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由商评委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定,对于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为‘商标争议程序’。但是,争议之注册商标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做出之前仍然为注册商标,其法律状态不因审理程序而改变。”

  “因此,即使商评委做出撤销商标注册的‘争议裁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争议裁定’的诉讼期间,也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效力。更何况在商评委做出维持张裕公司解百纳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情况下,解百纳商标之法律效力当然不会因‘诉讼状态’而出现任何动摇。”

  黄义彪表示,概括来讲,张裕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目前具有法律赋予的完整之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张裕公司许可和同意,任何人在相关产品中擅自使用均构成侵犯张裕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对此,张裕公司有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张裕总经理周洪江在7月21日张裕召集的媒体恳谈会上表示:6月20日,在拿到裁决书之后,张裕公司试图通过权威机构与有关兄弟企业进行沟通,以期共同商讨平稳过渡的解决之道,但没有得到任品牌何回应。我们等到的是4家企业对商评委的联合起诉,继而是7月16日12家企业的联合声明。即便如此,我们也希望各兄弟企业能理性看待“解百纳”商标归属的事实,在此基础上,谋求利于自身也利于行业的发展道路。对认可“解百纳”归属张裕的企业,我们将继续与他们沟通,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对不认可并促使商标案继续升级的企业,张裕公司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

  使用77年的资产,如何被指垄断?

  一些企业认为,在葡萄酒行业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将其申请商标注册,是试图垄断市场的行为。

  专家指出,是否构成垄断,其实质在于“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品种或品系等这类行业公共资源,并将之据为己有。

  张裕认为,首先,由于“解百纳”是品种或品系之说目前尚不成立,即不可能形成资源垄断。

  其次,“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并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因此不会构成市场垄断。

  再次,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才有少数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2002年4月14日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后引发了行政复议,从那时候开始,越来越多的企业因“解百纳”的高品牌价值而跟进使用此商标,造成了今天市场上有30多种良莠不齐的“解百纳”局面。

  张裕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02年4月14日以来,张裕公司“解百纳”的商标权即已生效,也就是说,其它企业在“解百纳”商标取得注册之后的使用均属于侵犯张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非张裕公司在市场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再将解百纳据为己有,因此,更谈不上垄断。

  其它企业认为张裕公司垄断的另一个证据是其曾将雷司令等葡萄品种作为自有商标申请注册。

  “张裕曾申请注册雷司令是有历史传承原因的。”周洪江表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葡萄品种都是张裕公司19世纪末引进、培育并命名的,其中,“张裕雷司令、琼瑶浆葡萄酒1915年就曾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基于历史传承与著作权原因,张裕公司曾考虑注册商标也无可厚非。但既然现在相关标准和规范已将之定性为葡萄品种名称,我们就不会再要求注册为商标。

  周洪江进一步表明:“要界定的是,解百纳与雷司令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从未有任何专业机构将其定性为品种,而后者是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的葡萄品种。”

  保护原创解百纳的三重意义

  保护自主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

  一些人担心,“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后,其它企业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不利于葡萄酒行业的成长。据统计,2007年中国葡萄酒业的销售额在150亿元左右,所有企业“解百纳”产品加起来据估算有15亿元左右的市场,而其中张裕解百纳2007年销售额在11亿元以上,拥有目前”解百纳“市场最大的份额。

  因此,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后,其它企业不能再生产解百纳,但不会影响其实质性利益。

  “如果‘解百纳’商标最终被判撤销,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中国葡萄酒业。”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刘彦平博士指出,“《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各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如果一个有着70多年生命力的原创品牌都得不到保护,因近几年来的仿冒而被取消,还有谁愿意投入精力自主创新?葡萄酒业如何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购买“解百纳”是奔着最早原创干红品牌的金字招牌去的,如果失去商标的保护,必然导致竞争无序、鱼龙混杂,致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其利益将遭受严重侵害。

  最终得益者只会是洋葡萄酒。“有的洋葡萄酒品牌也在借解百纳混乱之势,侵蚀中高端市场。”刘彦平认为,“‘解百纳’品牌得不到保护,高端市场缺少一支主力军,相当于为洋葡萄酒自动‘让道’。”

  因此,周洪江希望葡萄酒企业理性看待争端,集中精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自身产品的开发及自主品牌的推广,涌现出更多像“解百纳”这样的高端品牌,从而提升整个中国葡萄酒业竞争力。

  保护中国民族品牌比”解百纳“充公更有意义

  “我们在对待‘解百纳’商标是不是能给它权利,一定要尊重历史。”张今表示,这个历史不仅仅是张裕集团创业百年的历史和培育这个商标的历史,而且要顾及到在我们建国以后对酒类商品和特有名称的关系上我们的处理经验,以及这个处理经验对现在的影响,一定要顾及到这个历史。而现实就是张裕集团在使用这个商标上巨大的投入、现在的市场营销情况,以及这个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专家忧虑,如果解百纳商标被撤销,国外品牌也必定会将产品命名为“解百纳”葡萄酒,来分食张裕业已做大的市场蛋糕,张裕公司以七十余年心血精心培育的解百纳民族品牌,将毁于一旦。商标专家欧万雄指出,“张裕公司是王牌老字号,30年代的商标像解百纳这样生命力强的比较少。”

  “商标制度要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董葆霖指出,我国据说已有300万个注册商标,但有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却不多,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就更少了。中国的葡萄酒产量只占世界总产量的3%,但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确实是创出过很突出的成绩。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张裕公司的“解百纳”商标显然要比将其“充公”人为剥夺其巨大的财产价值更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原创品牌保护

  我国在建国以来,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解百纳”商标在建国后反复注册3次都只获得备案,就是个典型性的例子,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当时整个社会的综合经济环境和观念造成的。当时的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国内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也没有保护民族品牌的意识。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只能说刚刚起步,而且不太规范,存在着论证不充分、定位不准确、缺乏经常性系统性的持续维护机制等问题。此外,在理论和实践如何平衡上有相当的不足,在利益和长期制度保障上也缺乏远见。在管理知识产权和服务产权单位之间,无法用一种专业性的手段服务来规范、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以及应对知识产权方面涉及到的纠纷和竞争。

  但随着今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正式发布,政府正在建立更完整的体系来确保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科技部、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之间也应该建立联合统一的标准,以确保《纲要》从理论高度到执行环节的一致性、高效率;同时,应增强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提供办案标杆;相信从国家战略到法律、执行的充分结合并持之以恒的话,知识产权受保护的程度将会越来越高,越来越规范、有序。

  就此案裁决结果,董葆霖表示:“在中国,像解百纳这样拥有几十年历史的品牌并不多,它是张裕多年汗水与心血的结晶,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宝贵财富,如不加以保护,这样的民族品牌就会被淡化,甚至逐渐消失。此事的裁决定论让人欣慰。裁决结果符合国家提倡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的战略,有利于保护企业打造原创品牌和进行持续投入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

  世界500强企业康菲公司中国区代表表示,裁决书内容显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正逐步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对外国投资者,尤其是希望以品牌和高新技术作为主要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解百纳商标争议也吸引了境外媒体的关注。道琼斯通讯社和《华尔街日报》近日报道:“张裕在大陆葡萄酒市场的实力将有所增强,国家工商总局裁定‘解百纳’商标为该公司独有……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将因此得到提升,广告功效也会有所增强。”可见,境外媒体非常关注品牌所有权对公司经营和市场环境的影响。

  周洪江表示,创造一个品牌的历程是漫长而艰辛的,要花上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耗费几代人的心血,而毁掉一个品牌却相当容易,只需举手之劳。我们是要照顾那些仿造“解百纳”企业的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自毁品牌,还是从维护民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来保障“解百纳”的商标权益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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