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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8员工受贿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15:17 新京报

  家乐福8员工受贿获轻判

  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分别被判1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家乐福8员工受贿案”昨日下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由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8名涉案员工全部被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处罚,分别获刑1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8人被控利用权力接受两家供货商贿赂,以帮助其产品进入家乐福超市并达到较高的销量。8人当庭认罪。

  法院认定朝阳检察院提起的指控全部属实。8名员工中商品部生鲜处肉课谈判员刘勇级别最高、涉案金额也最多。法院认定,30岁的刘勇从2005年到2007年7月,向北京资源亚太食品公司索要好处费、“销售返点”8.9万元,及收受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好处费2.5万元。

  案发后,刘勇由亲属代为退赃11.4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刘勇能够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另外7名涉案员工也因同样理由被从轻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

  判决后,刘勇立即提出上诉,他认为判决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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