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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高管转投阿迪达斯遭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11:01 新京报

  耐克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告提出仲裁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邹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近日将其原体育部市场经理赵先生起诉至东城法院,指责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投靠竞争对手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耐克要求赵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6万元。

  耐克称支付补偿金12.6万

  赵先生原是耐克体育部市场经理,接触并持有耐克公司诸多重要信息及商业秘密,包括与耐克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重要运动员及协会的商业信息。为此,耐克与赵之间曾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赵在耐克公司工作期间及期满后,不使用、公开泄露任何耐克公司的商业秘密;赵先生不得在离开耐克公司12个月内,为耐克公司的竞争者提供任何服务。

  今年2月,赵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耐克公司在3月同意离职,并曾明确要求其至少在离职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服务于其他竞争对手。耐克为此向赵先生支付了相当于6个月全额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2.6万元。

  “协议是不平等条约”

  耐克公司近日发现,赵先生在离职当月即转投耐克的主要竞争对手———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公司于今年4月为赵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

  耐克公司认为,赵先生违约,严重损害了耐克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赵先生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害商业秘密,判令赵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6万元。

  昨日,赵先生在电话中为自己辩白,他和阿迪达斯之间没有工作和劳资关系。

  他说与耐克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签订协议就得不到晋升的机会。”协议是不平等条约,很多附加条款只有利于资方,对劳方不利,违反了签订协议时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他举例说,协议将50多家企业列为竞业限制范畴,甚至规定不可以从事被列为限制范畴企业的行政、财务工作。

  被告保留起诉权利

  “协议本身不合理,且对劳工极大不尊重,我不会遵守这样一款协议。”赵说,他早已于5月19日和21日分别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静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目前正在等待受理,要求确认与耐克签订的协议无效。

  赵先生认为,协议扼杀了员工的出路,不利于人员在行业内的流动。

  至于12.6万元补偿金,赵先生表示,自己的银行卡里确实有一笔来源不明的款项,该款项随时可以奉还。“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时候打到我的卡上,没人通知我,也没人告诉我是什么钱。”赵先生说,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自己遭受了不公平待遇,损害了其名誉,他将保留起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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