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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二审第二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 03:58 21世纪经济报道

  而公诉方认为,张海为三水正天公司的最大股东,实际上就是整个股权转让的最大受益人。法院认定张海的罪行是基于其多次以周转资金、支付原材料订金、支付广告订金等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出款项,经东和公司、恒保公司等中间公司周转后,分别支付给三水公投和祝维沙的关联公司,而非辩护人所说的用于还款,并且东和公司、恒保公司等均属于没有资产的皮包公司,主要用于掩盖当事人的犯罪所得。

  此外,张民表示,一审审判张海犯有侵占罪,作为证据就是张海用虚增库存的形式来掩盖账户的转移。“实际上在张海被认定侵占的第一个5000万,是正天公司欠健力宝的钱,而未构成侵占,这一点前来作证的会计师也确认了,而其它侵占的指证其实均是类似的现象。对于虚增库存主要的目的是用来掩盖虚增销售,而虚增销售实际上是一个公司经营的违规行为,为了丰富财务报表,部分虚增是员工为了获取高额的奖金,所以在整个虚增库存运作的过程,资金并没有自己的流失,因此起到什么掩盖侵占的作用”。

  但是公诉方则认为,出具审计报告对张海虚增库存是用于掩盖侵占作用的主体单位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因此对虚增库存出具的22份审计报告上认定的内容应该予以采信。

  “挪用款”之辩

  如果说其它的款项均能够用“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来做无罪辩论的话,那么张海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二沙岛的别墅的5181280元则成为了另一个争论的焦点:该款项到底是张海的非法挪用还是其正常的工资所得?

  一审审判中法院认定,2002年8月,张海购买了位于广州市二沙岛的别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5181280元,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及装修的费用。

  张民认为,此项费用是香港健力宝公司委托健力宝集团支借工资的合法所得。但是检方则认为,张海从健力宝集团“挪用”的资金并非其工资的所得,而是非法挪用,因为张海在健力宝集团支出的这笔费用的会计科目是“行政费用”,而非工资支出。

  对此张民反驳道,张海作为香港健力宝高管,工资标准已经被认定为45万的月薪,而张海也并未在健力宝集团以及香港健力宝支取过任何工资,因此香港健力宝委托健力宝集团为张海支出工资是很正常的,因为香港健力宝和健力宝集团属于独立的法人,所以这笔费用只能算作是香港健力宝的借款,在健力宝的会计科目上只能体现为“行政费用”。

  “管理人员工资的会计科目就是在行政费用这个大科目下的。”张海补充道。

  然而,公诉方则表示,张海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工资标准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辩方出具的2003年关于张海月薪45万的文件被认定为有事后补办的嫌疑。

  此外,对于一审认定张海侵占以及挪用公款的罪名,检方没有任何意见,但是鉴于张海在整个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却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审判。“张海有立功表现,希望法院考虑予以减轻。”公诉人说。

  尽管公诉人对于张海的“立功”内容并没有进行阐述,但张海表示,他曾经对其中一位股东侵占国有资产的举证,完全是因为自己在获悉一审判决15年后的冲动行为,希望以最好的方式去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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