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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利润率预缴所得税 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加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 10:5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由以往的按年清缴,转为按季(或月)预缴,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缴纳周期缩短,且比例也有所提高。成都地税局负责人表示,目前成都房产企业已按照该通知执行。

  按新规,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成都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主城区按照20%的预计利润率收取,其他地区各有不同,如温江为15%。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蒋华东认为,预缴金额的增加,对房地产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原来利润预缴税的比例在15%~20%,此次新规出台,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和20%的利润率,房地产企业每月预售款至少有5%需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家房地产公司市场总监表示,预缴周期提前对有资金压力的房企影响较大。不过,多家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均表示,由于最终缴税金额没有变,不会对目前房价造成影响。 记者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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