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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等发布禁令:电网人员不能当电企股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 01:44 北京商报

  据新华社电针对部分电网企业职工在发电企业中持股,进而引发不公平竞争、利润转移等问题,国资委等4部门19日发布“禁令”:地级电网领导、省级以上电网电力调度人员等,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

  根据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4部门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所有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活动。

  《意见》明确: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

  “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当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即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意见》同时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已持有股权的,应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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