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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存分歧 卡夫劳资双方今日谈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0:45 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邱春燕

  上周,卡夫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夫中国”)将“提供高于中国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的声明并未得到员工的认同。据中国卡夫工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代表表示,工会认为资方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员工解约,公司除对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悉,今日卡夫中国管理层将与工会代表再度谈判,谈判内容将涉及原卡夫员工留任的比例以及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据相关报道,上周六(3月14日)下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召集卡夫中国劳资双方协调裁员冲突。但双方未能就资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离职员工赔偿标准等争议问题达成共识。

  工会提出三要求

  卡夫总部搬迁导致200多员工面临失业,从而引起双方劳资纠纷。2007年11月底,卡夫收购了达能的饼干业务。考虑到业务需要,1月24日公司宣布将总部办公地点由北京迁移至上海。但员工认为,在此之间卡夫公司并未就此事征求员工的意见,很多员工因家庭、个人等方面原因不能去上海工作,只能面临失业。

  卡夫公司工会主席陈宝庆表示,公司此举有违《劳动合同法》。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为此,卡夫中国管理层与工会代表已于上周三进行首轮谈判。据悉,谈判中卡夫工会提出“公司须为此事道歉;要有一定比例的员工留任;对受此影响的员工进行经济赔偿”三点要求。

  补偿标准是谈判重点

  但是,在谈判过后的第二天,即有工会代表对本报记者表示,谈判并未涉及“实质问题”。知情人士透露,从目前情况来看,所谓“实质问题”即指劳资双方对于“补偿”标准上的分歧。该人士称,工会并不认同卡夫在对外声明中所提到的“提供高于中国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

  中国卡夫工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代表向记者表示,首先,在员工同意与公司解约以前,卡夫没有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所谓的“经济补偿”并不成立;其次,由于卡夫公司单方面宣布迁址,按《劳动合同法》,在这种前提下双方解约,卡夫所提供的除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他表示,“补偿”和“赔偿”不仅在性质上不同,标准也不同。就“补偿”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若是“赔偿”,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代表同时表示,今天卡夫与工会将再次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将涉及原卡夫员工留任的比例以及具体的经济“补偿”费用标准,其中关于离职员工的赔偿标准将是会议的重点讨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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