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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应付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12:21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3月8日电 (谢充灵)在福建,今后零售商不能随意拖欠供应商货款了。日前出台的《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要求,从下月1日起,如果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必须加付利息。

  《补充规定》提出,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供货价格;在供货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未经零售商同意,不得擅自提高供货合同约定的商品供应价格。

  《补充规定》要求,除订立总经销合同的商品外,零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和消费者销售商品;不得对供应商与其他零售商及消费者的交易提出限制性条件;零售商应以直接扣减货款的方式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经供应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扣减;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

  另外,零售商因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当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占用费;零售商和供应商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实施如罚款、扣款、扣留商品等制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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