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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8:10 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如根据企业改善财务报表和加快核销退税的需求,推荐使用无须担保的福费廷、应收账款买断、无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等。

  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保险与融资于一身,投保企业既可得到付款的保证,又可得到融资的便利,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之前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无疑给融资银行多了一层保障,有利于申请企业取得银行的融资支持。

  第四,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和实质,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如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可利用银行提供的假远期信用证方式实现远期付汇的目的。

  5、认真研究国际贸易融资有关法律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银行应收集分析近年来我国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案例和资料,分析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据此不断改进完善自身的产品设计,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银行内部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操作程序,以经过仔细研究的合同文本凭证格式等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为防范进口押汇业务中签发信托收据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银行所出具的进口押汇合同、信托收据及保证合同等文件的基本内容应连贯一致,信托收据应明确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而不是抵押权或质押权,同时还应明确信托关系。保证合同中应明确银行以信托收据形式放单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对需要进行权利登记的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银行应按法定要求进行登记。

  与国际贸易融资有关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银行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定要及时掌握、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本文由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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