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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眼镜公司击败微软赢得Windows商标(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 17:13 《新财经》

  之所以要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是因为如果在不同领域滥用,会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所谓商标淡化,是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弱化驰名商标的区别性与吸引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淡化是商业竞争中的一种“搭便车”行为,即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能力发生弱化的行为。淡化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弱化、丑化、退化,其实质是,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

  一个驰名商标的取得凝聚着企业长期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投入,因此,无论是从保护勤勉、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还是从有效保护消费者免受更大损害的角度,对驰名商标较之于普通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都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这种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跨类别、跨地域保护,防止商标淡化上。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就是,拒绝“搭便车”行为。

  微软当属驰名商标

  根据以上分析,宁波眼镜公司商标争议案,关键点是“WINDOWS”是否为驰名商标。商标局的裁决指出,被异议的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裁决眼镜公司取得“WINDOWS”注册商标。但是,如果“WINDOWS”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被异议商标是不能给予注册的。

  在宁波眼镜公司商标争议案中,笔者没有发现商标局关于“WINDOWS”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将成为本案关键,双方会就这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夺和讨论。

  如果“WINDOWS”在中国不被认为是“驰名商标”,这将是不可思议的。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诉讼,宁波眼镜公司前景不乐观。一旦“WINDOWS”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宁波眼镜公司的中文“视窗”商标都很难保留,因为它是“WINDOWS”的中文翻译义,除非微软同意他们使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国驰名品牌实行国民待遇是大趋势,是国际条约的要求,关乎中国在世界的国际形象。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一样受到保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商品出口额逐年上升,在很多国家已相当普及,如在澳大利亚的很多超市里,甚至60%以上的商品都来自中国。我们的企业也应当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涉及商标以外,还涉及到商号、原产地名称、商务用语、商品装潢、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专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这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运行,熟悉和运用法律或将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

  作者系律师

  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实行相对保护原则,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Trips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以及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履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商标法第十三条秉承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14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对驰名商标所给予的保护,因驰名商标在中国注册与否而有所不同。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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