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商务部公布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 14:35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1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将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

  2007年2月1日,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胺(Monoethanolamine和Diethanolamine)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中国海关税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经调查,商务部作出上述决定。自本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生产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步欣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