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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改变了达能 谁改变了范易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4:03 《财经》杂志

  旷日持久的娃哈哈品牌争夺战,正以达能主动让步而接近终点

  1月15日上午,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等七家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合资公司(下称“达娃”合资公司)的16位董事,同时收到了一封请辞信。发信人为这七家合资公司董事长、也是达能全球联席运营官范易谋。

  范易谋在信中称:“我已经被委任为达能集团的全球首席运营官,鉴于合资公司在达能集团治理结构中的位置,以及与之相关的集团内部政策,无法再继续担任七家合资公司的董事长之职。”

  范易谋还提议,各合资公司选举新董事长时,“与中方股东们一起讨论,为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而推选合资公司董事长的合适人选。”

  一位接近达能的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尽管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早已不再担任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范易谋的这封信仍同时发给了宗。范希望在选举新董事长前,能与宗庆后就董事长人选单独沟通。

  上述消息人士分析说,范易谋邀请宗庆后以股东身份参与合资公司董事长人选的讨论,意在向宗示好,甚至不无邀请宗庆后回来重新出任合资公司董事长的可能。

  自2007年4月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将与达能的争端公之于众以来,这是达能在公开行动中对宗庆后一方作出的第一次主动让步。在观察家看来,此举意味深长,表明达能在处理与宗庆后的纠纷问题上,态度发生了重要改变,即从“主战”倒向“主和”。

  在达能与娃哈哈的漫长合资纠纷中,范易谋被普遍认为是达能内部的强硬派。范自2005年7月1日出任达能集团亚太区总裁,上任不久,即一改从前中国区主管对宗庆后放权的风格,展开对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侵犯娃哈哈商标权的调查,以及对宗庆后的个人调查,并迫使宗庆后于2006年底草签协议,将其控制的有关非合资企业的51%股份出售给达能。

  2007年4月,宗庆后撕毁约定背水一战,将纠纷公之于众,以“保护民族品牌”为旗帜,称达能刻意设下合资陷阱。

  随后,在范易谋的坚持下,达能选择与宗庆后对簿公堂,先后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美国加州洛杉矶联邦法院、意大利、法国和中国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宗庆后也不甘示弱,在杭州仲裁庭、杭州中院及沈阳、吉林、宜昌、桂林等地法院,发起一系列诉讼。

  在2007年下半年愈演愈烈的法律拉锯战中,范易谋始终与宗庆后一样“强硬到底”。宗庆后甚至多次表态,称与达能之间的矛盾已转为与范易谋个人的矛盾。

  “战争”伊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达能依据1996年设立合资公司后与娃哈哈集团签署的两大约定,即“非竞争条款”(不能在合资公司外发展与合资公司竞争的产业)和《商标转让协议》,已牢牢掌握了娃哈哈的品牌,在法律上应占尽上风。这也是范易谋一力推动达能迎战的原因。但不到一年,范易谋即以请辞之举表明,这场旷日持久的娃哈哈品牌争夺战,正以达能主动让步而接近终点。

  在此之前的12月21日晚11时,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已向《财经》发来联合声明,称双方同意结束对抗,回归和谈。和谈前,达能已暂停或延期了相关的法律行动。

  规则上原本占据主动权的达能缘何退让?谁改变了达能?谁改变了范易谋?

  “意外”一击

  在达能与宗庆后的这场争夺中,最核心的一直是娃哈哈品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1996年的合资约定,合资公司由达能控股51%,娃哈哈集团将把娃哈哈商标及集团已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都转让给合资公司,转让价为1亿元。

  但是达能方如约付款后,将商标转让事宜交由娃哈哈集团执行。据宗庆后称,娃哈哈集团当时口头征询商标局意见未获批准。双方于是续签了使用许可合同及修订协议,约定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由合资公司专有,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转让该商标的任何权益”。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转让需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公告。

  在十年后的调查中,达能指称,娃哈哈集团公司未经合资公司同意,从2001年至今,擅自将商标许可给共计87家由宗庆后控制的非合资企业使用。因此,达能要求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品牌转让协议,并将这批“体外”非合资公司转让给合资公司。

  2007年6月14日,宗庆后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达能随后也提起反仲裁,要求杭州仲裁庭确认前述协议有效,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协议。

  双方经过四轮交锋后,2007年12月6日,杭州市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从《财经》记者了解的各方信息来看,达能在杭州仲裁败诉对达能的转变起了关键作用。仲裁失败,从表面上暂时否定了1996年《商标转让协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从而使得达能无法确认其对娃哈哈品牌的权利。但更重要的一点是,这次意外的仲裁结果缘自一系列场外因素的干扰,这些干预表明了地方政府对宗庆后一方的鼎力支持,也预示了达能在中国一系列诉讼的灰暗前景。

  在此之前的12月7日及之后,达能方陆续获悉桂林市中级法院已正式判决达能败诉,认定达能董事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达能在新疆提起的诉讼也以败诉告终。

  对于达能,这是一系列沉重的打击。

  “娃哈哈”品牌以及“非合资企业”的归属一直是达能的底线。在2007年11月底法国总统萨科齐访华期间,萨科齐曾多次将达能事件提出讨论,也由于中法双方中央政府的推动下,达能与宗庆后出现和谈迹象。这一系列出乎意料的判决结果令法国舆论大哗,多数媒体都在报道中否认了萨科齐中国之旅的意义。法国《回声报》更在杭州仲裁结果公布后直接评论称,“浙江省是娃哈哈集团总部所在地,当地政府显然全力支持宗庆后,并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影响了某些关键决定。”

  “未同意转让”等于“未予核准”?

  从始至终,杭州仲裁围绕着一个问题争执不下,即1996年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因为未获国家商标局批准而作废。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国家商标局是否明确表明过对此商标转让行动“不予核准”。

  据悉,浙江省工商局早在2007年4月16日,便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就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请示,目前此案仍在国家商标局的办理中。

  2007年6月6日,浙江省工商局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要求国家商标局出具“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1997年9月两次提交报告,我局不予核准事由的证明”。

  国家商标局在第二天给浙江省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这份《复函》成为了宗庆后证明与达能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失效的最有力证据。

  但消息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浙江省工商局这份请示,是由省工商局的一位主要领导与宗庆后一起亲自将“请示”送到了国家商标局,由此获得迅速回复。

  拿到《复函》后,2007年6月14日,宗庆后迅速以此作为关键证据,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

  此次杭州仲裁共有三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为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娃哈哈集团指定的仲裁员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恩,达能指定的仲裁员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国华。

  仲裁原本在2007年8月16日、9月3日及9月12日分别进行三次庭审后就应告完成,之所以在2007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庭审,主要是合资公司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国家商标局针对合资公司在北京第一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发出的《行政答辩状》(下称答辩状),答辩状已于 2007年9月3日公开。

  此次庭审,被达能认为具有重要转折意义,因为国家商标局在答辩状中确认,申请人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但同时,国家商标局强调,于2007年6月7日发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中提及的“未同意转让”是客观描述,“不是对十年前娃哈哈集团报告的答复,不是对十年前报告做出新的决定,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达能方据此指出,《复函》中所述的“未同意转让”不等同于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依法作出的“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娃哈哈集团则辩称,该答辩状是国家商标局逃避其责任的相关陈述。

  地方因素

  《财经》记者获得的仲裁资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高级法官董天平曾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专家意见。

  他表达了四点意见:一、中国没有单独就注册商标转让程序做出具体的系统性规定,有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中。二、本案《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均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且至今有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未取代《商标转让协议》,二者独立存在,能够同时履行。三、商标局的复函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往来公文,而不是对申请人的回复,其效力不能等同于《驳回通知书》。商标局尚未对本案商标转让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四、在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商标转让协议》的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另外,仲裁材料中还包括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张广兴、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在内的多位专家论证意见。他们认为,国家商标局核准与否只是一个行政程序,不能决定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娃哈哈集团公司与娃哈哈食品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生效要求完备,协议已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因此,该协议应当在娃哈哈集团公司与娃哈哈食品公司双方之间成立并生效,对娃哈哈集团公司与娃哈哈食品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局是否核准《商标转让协议》下的商标转让,只会影响该协议的履行,而不会影响《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王家福等专家表示。

  据《财经》记者获悉,三位仲裁员在裁决结果上争议很大,首席仲裁员曾多次要求双方和解。9月12日第三次开庭纪录中,仲裁庭用五个段落表达了希望双方达成和解的强烈意愿,字里行间,言辞恳切:“仲裁庭仍然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娃哈哈一案出现后,社会各界有各种各样的反应,各方面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见就是希望双方能够和解,包括很多专家、学者都是这个观点。所谓合则两利,不合则两伤。即使某一方在某个方面赢了官司,也不见得这一方能够赢得利益……希望大家从根本利益出发考虑。”

  在诸多法律界人士看来,在国家商标局的“答辩状”之后,此案裁定结果已趋明朗。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施压,“裁决”突然朝反方向加速。知情人士透露,杭州市委有关领导亲自过问此案。杭州仲裁庭于2007年12月5日进行了最后一次紧急合议,并最终于第二日作出了有利于娃哈哈的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最终没有采纳达能提交的证据,包括国家商标局提供的答辩状。达能方代理律师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陶武平称,杭州仲裁做得非常仓促,“裁决书称‘支持娃哈哈对于合同终止的请求’,在法律上,合同没有‘终止’的概念,只有‘解除’。”

  达能认为,杭州仲裁庭的裁决书严重违法,并表示正考虑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决。

  和谈前景莫测

  观察家指出,达能是否再启动法律手段,取决于自12月21日开始的和谈的进展;目前,两个月期限已过半,但是达能近来以暂停诉讼和范易谋请辞表明,达能已经转变态度,放弃施压,从“以战压和”变为“以退为进,主动谋和”。

  达能内部集团事业部与亚洲区对处理这一问题的分歧很大。关于范易谋辞去合资公司董事长的传言,在达能内部几个月前就开始了。范易谋的行动充分显示了达能要尽快了结此事的决心。

  参与和谈的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目前双方正在商定和谈时间表,确定具体商谈事项及步骤;而且,根据时间表所进行的每一次正式谈判,都将有中国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士坐镇。在知情人士看来,此举意在避免重演2007年11月底双方一谈即崩的局面,也显示了中国中央政府力促和谈的决心。

  不过,截至目前,和谈仍进展缓慢。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去年12月底,在由商务部主持的第一次“和谈会”上,宗庆后一开始即派出经销商代表、工会代表,一一上台照词“演讲”,对达能展开批判。“演讲”结束后,宗庆后便拂袖而去。当时,双方的症结在于和谈是否以“撤诉”为前提,宗庆后要求双方撤诉后再启动和谈,达能则认为和谈之后才能谈撤诉。

  就在范易谋请辞的同一天,2008年1月15日,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的代表召开了自去年12月21日宣布休战和谈以来的首次工作会议,就和谈问题进行初步交涉。

  会议由中国商务部以及法国驻华使馆商务处主持。但冲突中的两个关键人物——范易谋与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均未到场。此次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是各自的员工代表,包括法务代表、财务代表等。

  据《财经》记者了解,双方近期还将组织一次正式的领导和谈。达能已向娃哈哈方以及商务部代表等所有参与谈判人士发出一份和解框架意见。达能建议,娃哈哈合资公司与所有宗庆后单独设立的非合资公司重新聚合成立新公司,并将该新公司上市;在此之前的过渡期间,要就双方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探讨。

  一位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该方案没有提及这些公司中的国资部分如何处理。据悉,截至目前,宗庆后一方尚未对此意见给出正式答复,也没有提出娃哈哈方的和解意见方案。

  对于近期媒体报道的“国际投行向达能提出和解方案,各控股50%”的说法,达能方发言人予以否认,并称从未有任何国际投行向达能提出过任何方案,不过,达能欢迎任何有建设性的意见。

  达能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对于谈判的目标始终没有改变,就是将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的报表合并,共享利润;至于各自占多少比例,还有待具体谈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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