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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扭曲中国驰名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 02:09 华夏时报

  谁在扭曲中国驰名商标

  本报记者 陈 锋 李爱明 宁波 运城 北京报道

  “史翠英”案绝不是孤案!

  2007年6月,安徽宣城市中院撤销了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这成为中国首起已生效驰名商标被撤销案例。

  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得而复失,是因为该公司的“司法认驰”案存在“三假”:假案情、假被告、假代理人。法院调查发现,汕头康王公司的代理律师找来一位叫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注册相关中文域名,然后以侵权起诉。整个案件,李朝芳本人自始至终并未参与,甚至根本没有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判决书。

  “不敢说每一件司法认驰案都有如此严重的问题,但我认为其中很多值得检视。”一位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说。

  极不正常的跃升

  这位学者的论据是,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急骤跃升,增幅惊人。据了解,2001年到2003年间,我国司法认驰案仅10件,2004年25件,2005年激增到67件,而2006年跃升到94件。

  “相对于起伏不大的行政认定而言,司法认定的增速极不正常!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也持同样观点。“包括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在内,最近4年不到,我国共认定了近千件驰名商标,中国可能已成为世界上自称驰名商标最多的国家,难道这名副其实吗?乱花渐欲迷人眼!”

  据介绍,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行政认定往往需经工商部门报批、审查,过程繁琐,至少需要2-3年时间,成本相对较大。而司法认定短则1-2个月,长则9个月。

  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浙江秀洲区公布“喜报”,该区一年内连续诞生了3个驰名商标,而无一例外的是,这三个驰名商标都来自于司法认定,分别由湖北省鄂州市中院、浙江省杭州市中院和山西省朔州市中院认定。

  “除了时间因素外,政府的奖励,是司法认驰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赵军教授说。

  在2007年底,各地相继报道政府重奖驰名商标企业的新闻:广东省政府近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每项(件)100万元的奖励,沈阳市政府给予某乳制品公司500万元重奖,山西省政府对9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均给予百万元重奖……

  驰名商标迷途

  问题似乎并不在于此。

  就在12月19日得到山西运城市中院判决后一周后,浙江宁波史翠英食品公司即在当地大打广告,向公众宣告其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在企业看来,驰名商标是一项花冠,能擢升其美誉和利润。

  “我国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严重违背了国内外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南辕北辙,背道而驰。”陶教授解释,“驰名商标”只对某个案件而言被认为是驰名商标,抛开此案以外,这个称号并没有意义。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还需要重新认定,对此案是,对彼案不是,此时是,彼时不是。

  而企业则将其异化为“全国通用,长期有效”并广而告之,误导消费者。

  “可以说,很多申请企业不是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是看重被认定后的广告宣传价值,把它当做一种荣誉称号。”赵军教授说。

  在很多企业负责人看来,这个桂冠很管用。“一些企业主对我说,拿下驰名商标后,销售额至少能提高三四个百分点,甚至六七个百分点,这带来的是一笔不小的收益。”陶鑫良说,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企业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骗取驰名商标。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曾受理5起有关驰名商标的案件,其中2件即是异地当事人的虚假诉讼。

  据统计,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一审诉讼案件较多为域名抢注纠纷等案件,被告多为个人或者小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了驰名商标后被告一般不上诉而一审终局。

  “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在很多学者看来,目前国内的驰名商标认定,在企业征信系统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甄别企业提交的大量证据及材料的真伪,是一大难点。“即使法院或行政部门完全做到公开,也很难避免疏漏。当然,如果司法人员存在伙同作案,则其罪当诛。”

  专家呼吁溯本清源

  驰名商标从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经历了启蒙、启动、发展阶段,国内企业逐渐注重商标和品牌意识,可以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后来,一本好经却被歪和尚念歪了。”陶鑫良这样比喻驰名商标在中国走入误区。

  如何矫正?陶鑫良教授认为,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追逐和地方政府不正当泡沫化政绩工程的追求,是当今驰名商标认定发生扭曲的主要诱因和真正病根。解决之道是,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急骤膨胀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恶性社会需求。

  基于此,陶教授开出药方:尽快在《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禁止性规定企业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以“驰名商标”做广告。此外,应明确规定不得再将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禁止各级政府向驰名商标企业发放高额奖金。

  “我们现今对驰名商标如此关注,是因为它已经对我们的市场经济造成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秩序,长此下去,会破坏我们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基石。”这位业内著名学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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