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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加密事件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1日 14:17 21世纪经济报道

  常州报道 见习记者 王洁 

  加密,已开始成为设备供应企业为解决“催款难”问题而使用的新手段。江苏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下称“综研公司”)与浙江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下称“欧亚公司”)由加密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成为了这一领域公开可查的第一案例。

  而这也是综研公司第三次通过加密来试图解决问题,前两次通过在加热炉电管上设密,他们都顺利收回了货款。

  缘起

  这一场纠缠已3年有余。

  综研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国内规模最大的专业生产导热炉的企业,与欧亚公司存在加工业务关系。

  2004年3月,欧亚公司向综研公司购入国内最大的四台锅炉,其中的燃烧器则由欧亚公司自行向芬兰奥林中国办事处(下称“奥林”)购买。

  2005年3月16日,欧亚公司在试生产时发生有毒气体联苯醚泄漏事故,导致绍兴县、绍兴市区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4月,绍兴县安监局认定欧亚公司和常研公司应各承担40%的责任。但经综研公司复议,绍兴县人民政府于当年7月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次“3·16事件”导致双方第一次发生纠纷,也为今后的交恶埋下了隐患。按照双方所签合同,货款采用分批支付方式,欧亚公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金额的10%;剩余5%的货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到达同时一次付清。3·16事件后,欧亚公司认为设备设计有缺陷,事故尚未处理完毕,拒付余款。综研公司则认为,当时属合同履行中的调试阶段,产品尚未完全交付,对方便在综研公司技术人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擅自开机,造成重大事故,责任不在己方。

  加密

  为催讨余款,综研公司经与奥林协商,决定在奥林供应给欧亚公司的燃烧器上设定限时停机密码。2005年4月,综研公司与奥林的两位员工根据各自公司的指示,在欧亚公司其中两台燃烧器上设密,时间分别定于2005年10月1日和11月1日。

  综研公司董事长姚永方称,综研公司数十次向欧亚总经理陈林夫催款,对方始终以“试生产、产品销路不佳和资金紧张”为由拒不付款。到了该年9月28日,为防止真的出现停机,综研公司又通知奥林人员将之前所设密码时间分别向后顺延一个月。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奥林人员在进制问题上出现“低级失误”,导致该年10月2日凌晨欧亚公司两台燃烧器停止工作。

  该年10月5日,欧亚公司向绍兴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相关各方员工进行了讯问笔录,但当时并未立案。此后,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事故损失金额为173万余元。综研公司则认为该鉴定结论完全基于欧亚公司单方面所提供材料,有前后矛盾和夸大之嫌。

  冲突

  综研公司在货款长期催要无着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9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获得胜诉。2007年7月5日,绍兴县公安局滨海派出所立案侦查2005年欧亚公司所报案件,并于2007年8月对当时参与调试的综研员工庄建新、赵爱国进行刑拘。2007年10月9日,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两人移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7年10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此前欧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后由武进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综研公司追回余款。

  2007年11月30日,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综研公司和奥林各两名员工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于2007年12月24日由绍兴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

  记者致电欧亚公司总经理陈林夫,问及“加密”行为在设备买卖双方之间的普遍性,得到的回答是“哪有普遍的,没有!”其余问题则都“无可奉告、不作答复”。

  德国斯宾纳机床制造公司高级工程师曾家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虽然在所有可编程数控系统上都完全可做到加密技术,但以这样的方式催款在机床行业“很少见”。如果涉及到进口设备,双方往往会在外贸合同中注明,开具全额信用证,货款由银行自动兑付,而尾款通常只占5%-10%,“供应商和生产商之间沟通理解一下,只要不是恶意拖欠,一般很少无原因拒付。”曾说。

  此案当事一方,综研公司董事长姚永方也坦承这样的情况并不多。在过去4年内,综研公司设置催款密码的情况共有3次。前两次通过在加热炉电管上设密,都顺利收回了货款,第三次便与欧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并且“这导致公司累计损失达到了1.5亿元”。

  但姚认为,在对方先违约拒付余款的情况下,通过设置密码催款,而非直接诉诸法律途径,是一种“考虑双方关系”的合理做法。

  然而,如果手动加密出现技术上的失误,那么后果该由谁承担?尤其是在本就存有纠纷的主体之间,加密究竟能成为疏导化解的有利工具,还是变成引发更大矛盾的导火索?

  综研公司两位被告员工的代理律师,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的宗龙喜、张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加密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上,根据“法无禁止即可”的原则,综研公司的加密举动应被视为是“自我保护行为”。

  两位律师同时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构成犯罪条件的基本规定,该案中,综研员工乃职务行为,而企业法人并不能成为破坏程产经营罪的主体。此二人亦无主观故意犯罪目的,密码事故纯属意外。而只有在公司构成犯罪的前提之下,才可以问责原公司直接责任人。故欧亚公司对综研两名员工提起刑事诉讼是非常不恰当的。“如果要起诉,也应该是提出民事侵权赔偿。”宗龙喜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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