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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再担保基金成立 中小企融资环境趋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10:56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
摘要:如何完善再担保体系从而降低担保风险一直是困扰国内担保行业多年的难题。近日,作为再担保体系建设试点的广东省准备募集总额为1亿元的“再担保基金”,募集范围是省内经营良好的担保企业,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再担保基金对担保行业的壮大有很重要的支持作用,基金的募集将从明年的1月10日开始,募集总额为1亿元,估计很快就可以募集完成,以后基金将是独立运作,再过2~3年它的规模会更加大。 19日下发的广东省担保协会的相关文件显示,再担保基金首期募集目标为募集份额200份,募集金额1亿元人民币。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50万元,首期募集价格为平价,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秘书长张德本表示,再担保基金日后将实行备案制运作,担保公司并不是所有担保项目都要申请再担保,而是认为风险系数高或者金额较大的项目才申请,项目申请资料真实性由担保公司自己保证,基金将以保本微利为目标。 据悉,广东省再担保基金募集计划已经在10月份上报国家发改委,并正式列入国家发改委全国再担保体系建设试点计划,其他试点省市也将在近期陆续将再担保体系方案上报。 数据显示,2006年广东省共有136家担保机构,总资产158.78亿元,为中小企业新增担保融资483.5亿元。 银联信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共有民营企业22.71万家,户均注册资本112万元,列全国第一位。总体上看,广东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过程,进入了“二次创业”和市场扩张期。但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还很多,其中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广东省各地相继成立了商业性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但由于担保市场启动时间短等诸多因素,现有的各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仍然存在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极弱等问题。 再担保就是为担保机构分担和分散风险的一种特设机构,其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扩大整个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提高担保机构的公信力,特别是面对银行的公信力。引入再担保,可以有效分担担保机构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并扩大担保资源总量,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担保体系,有利于担保机构自身做大做强。 我国早在8月份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召开的“合肥会议”中,就确定了安徽、北京、广东、湖南以及东北三省等10个再担保体系试点省市,在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再担保的制度体系;试点省市包括了中西部和沿海发达地区,力求兼顾各地区情况;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就是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或者再担保基金,为担保公司增加进一步的再担保服务,分散担保公司风险。 广东、浙江等中小企业活跃的地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相对比较强,倾向于募集“再担保基金”的形式,而安徽、湖南等中部省份主要采取了财政出资,成立省级担保集团的形式来履行再担保功能。 再担保基金的建立必须符合几个条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不低于在保余额1%认购再担保基金份额,每份10万元。再担保基金的利息和再担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再担保基金的风险准备金。根据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积极争取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专项资金的支持,补充再担保基金的风险准备金。 初期再担保业务运作模式的产品,是分散风险的再担保,主要目标是:分散再担保基金成员的风险,降低担保风险的震荡幅度,保障整个再担保基金成员的业务稳健运行,维护整个再担保基金成员的社会形象。再担保基金承担的风险,是一定比例的再担保基金成员整体的系统风险。 当代偿发生时,先由担保机构履行全部的代偿责任,然后依实凭据按比例向再担保基金请求补充代偿,同时减少该担保机构“补充代偿金额/再担保放大倍数”的再担保基金份额。再担保基金补充代偿部分的追索工作由担保机构负责,追偿收入分配和损失分摊,也按3∶7定期与再担保基金结算。 再担保基金份额的补充代偿总额放大倍数确定。可以按照担保机构的风险度大小确定。第一年一律按2倍放大控制,以后年度则按上年度补充代偿总额度实际使用比例确定:实际使用比例100%-80%的放大2倍;实际使用比例80%-60%的放大3倍;实际使用比例60%-40%的放大4倍;实际使用比例40%以下的放大5倍。 再担保基金管理参照股份制规则,将“再担保基金全体成员大会”作为再担保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按份表决,产生“再担保基金决策委员会”和“再担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再担保基金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省担保协会受再担保基金决策委员会委托,设立再担保部,专门负责再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再担保业务运作。 银联信认为,担保行业危机主要在于中国担保业十年发展历程中,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弱;集中出现坏账导致生存危机;其次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几乎从注册之日起,就意味着死亡,政府指令性担保令整个行业面临困境。担保业的致命伤是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 再担保机构的产生是一个通过资本,逐步让市场认同的过程,其衡量标准在于解决信用能力和信用意愿。换言之,籍自身资本与能量,使之信用升级,才可谓真正意义上的再担保机构;与政府再担保概念不同。政府再担保行为是一种机制或体系,如若发生担保损失,可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化解风险,形成层层担保的机制;民间再担保才是一个机构。 综上,要使再担保基金正常运作首先要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建议成立担保技术和担保法律两个专业委员会,提高担保风险控制水平。 其次,应尽快完善广东省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照“股份制组建、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支持”原则,其资金筹措可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担保机构入股、接受捐助等方式解决。再担保机构的组建形式,应以民间投资为主体,并以各地各类担保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等为主要股东,组成股份制和市场化的再担保机构。并按照市场运作,将再担保机构建成独立的法人实体。关于风险责任,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应以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分担部分风险为原则。另外,还应尽快制订《广东省再担保条例》,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再担保业务的法律法规,使再担保市场运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由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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