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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汽柴油严禁高进高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04: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刘浏)昨日,记者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切实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从四川地方炼厂收购的汽、柴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发或零售价格执行,不得高进高出。 中石油、中石化委托生产或直接收购地方炼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汽、柴油,收购价格按照生产成本加5%利润率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有成品油销售资质的地方炼厂向社会销售的汽、柴油,供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零售上限价格;供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执行供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价格政策,即按国家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上限倒扣计算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此外,两大公司要与地方炼厂签订稳定的长期的委托生产或直接收购成品油的购销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履约。 中央财政将对增供成品油给予适当补助。对11、12月份以及明年一季度两大公司完成成品油供应任务基础上增供的汽、柴油,其生产成本(购进成本)与现行政府定价之间的价差,采取两大公司利润弥补、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财政补助部分通过企业所得税返还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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