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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迎来春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14:2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两税并轨倒计时,外资企业预留最长5年缓冲期

  -记者 谭斯亮 实习生 王璐

  本报12月19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征收办法将实现统一,进入内外资“普惠”时代。记者今日从省国税局获悉,内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型企业有望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受益者,但外资企业仍有5年过渡期沿用现行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高新企业享利好

  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皮解放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把原来两套不同的征税办法“合二为一”:此前内资企业高达33%的法定普通税率和外资企业实际平均15%的税负标准,将统一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收。

  除了统一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扩大了部分费用抵扣限额等,削平了内外资企业抵扣制度上的差异。与此同时,国家一直实行的农业、高新技术、重点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优惠也得到保留。“从整体上看,内资企业的缴税负担将大幅度减轻。”他进而指出,新税政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执行20%和15%的优惠税率,对我省广大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型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目前,财税部门尚未公布新税政实施对我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具体影响幅度。但国家前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曾公开表示,不考虑经济自然增长对税收的贡献,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当年,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

  鼓励内资企业“多给员工发薪”

  据了解,现行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被认为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实施条例的规定则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税务专家解读指出,国务院近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即,按现行税则,企业给员工发的工资在扣除800元后,剩余工资部分企业得交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则规定企业给员工的工资可以作为支出从利润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的利润征收,就意味着内资企业可以像外资企业一样,给员工发多少工资都不用交税。企业有望把少纳的税用来提高员工福利,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间接带来的好处。”

  变外资“特惠”为内外资“普惠”

  “今年1-11月,我省国税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达20.1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8%。明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之后,外资企业税收应该还会有明显增长。”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陈力介绍,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所得税政策,但对新税法通过之前(即2007年3月16日)设立的外资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沿用现行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此前已经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在这5年过渡期内享受完;如果以前没有享受的,则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直接进入税收减免期,过渡期限最长为5年。

  有税务专家认为,无论对于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两税合并都意味着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起点,一方面,这将结束“假外资”的避税行为,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外资企业的“假亏损”。另外,统一后的25%所得税率仍低于中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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