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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拒绝撤诉和谈 娃哈哈工会启动报复性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1:10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万晓玲 陈海

  目前娃哈哈集团工会根据情况,还只是就39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两家对达能起诉,如果达能“继续损害娃哈哈员工利益,不排除就其他娃哈哈合资公司的被侵害事实,对达能提起同类诉讼,达能必然面临遍及全国的连环诉讼。”

  “达娃战”出现重大变数。12月16日,和君创业与大成律师所在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娃哈哈集团工会已在山东出手,状告达能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且已被潍坊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并查封冻结了达能方面在山东潍坊两家娃哈哈公司中全部股权资产。

  同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达娃纠纷第一次庭审。据知情人士透露,娃哈哈“精神领袖”宗庆后和达能方的范易谋均飞抵现场。

  娃哈哈集团工会诉讼报复

  11月,达能申请冻结托管娃哈哈方面10家离岸公司资产,一个月之后,达能自己也遭受了同样命运。据知情人士猜测,此次娃哈哈工会的起诉与达能拒绝法国总统萨科齐“撤诉和谈”的和解要求相关,而招致娃哈哈集团工会诉讼报复的直接原因则是:达能亚洲高层领导秦鹏在斯德哥尔摩称,由于宗庆后“通过优厚的工资和资金诱使所有达能合资企业的高层管理绝对效忠于他”,所以“如果达能亚洲真想进入达能合资企业,除在有效接管前撤换现有约300名经理外别无选择”。

  在16日新闻发布会现场,娃哈哈集团工会提交了一份现场声明。声明称,“达娃纠纷”发生半年多来,娃哈哈集团工会虽然对达能方面强行并购、恶意诉讼等严重伤害娃哈哈及其员工的行为强烈不满,但一直采取克制态度。但由于达能方面一意孤行,对法国总统萨科齐访华调解中“撤诉、和谈”的合理要求都一口拒绝,不仅查封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境外股东的资产,要娃哈哈方面必须按照他所开出的一切条件接受并购,“在继续伤害娃哈哈及其全体员工的路上越走越远。”

  和君创业总裁李肃认为,达能公司不得不面临与娃哈哈管理层和合资企业全体员工两线作战的不利局面。并且从各方面分析看,代表娃哈哈全体员工利益的娃哈哈集团工会,是一个更难应对的对手。李肃暗示,此案还涉及劳资关系的敏感问题。

  目前娃哈哈集团工会已经正式授权和君创业和大成律师所作为其法律诉讼及相关事宜的全权代理机构,该工会还将一份包括对达能四点要求的正式声明交由两家代理人在会上散发,信中除要求达能“立即撤销一切法律诉讼”、“承认中方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停止恶意收购的一切企图”外,还明确提出“工会委员会作为一方有权参与娃哈哈与达能的谈判”的正式要求。

  达能面临国内连环诉讼

  今年7月,这两家机构曾经以“光明小股东”名义,以达能公司“同业竞争损害光明股东利益”为由状告达能公司,引起广泛关注。此番两家机构由已然息战的“侧翼战场”突然转入硝烟再起的“主场作战”,所代表的,依然是“受损害的小股东”。

  就娃哈哈集团工会的诉讼请求,大成事务所钱卫清律师称,此项诉讼的被告为达能公司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及MYEN PTE LTD公司,后两者是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及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持股人。

  诉讼理由为损害侵权,包括三大方面:一、被告方通过持股直接竞争关系公司,持有处于同一市场、同一产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七家中国本土知名品牌的大量股权或全部股权,并在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各大品牌厂商中占有董事会席位,侵害合资公司及广盛投资的根本利益;二、通过交叉委派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达能派到两家潍坊娃哈哈中的董事分别为范易谋、嘉柯霖和秦鹏,而他们还分别担任很多与两家潍坊娃哈哈合资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广西桂林中级人员法院(2007)桂市民初字第129号判决,已经判定上述交叉委派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法》;三、2007年4月以来被告的恶意收购行为,以及通过媒体报道歪曲事实、制造舆论压力、攻击娃哈哈系公司,均对广盛投资及原告方的商誉构成不法侵害,损害公司利益,构成侵权。

  钱卫清称,诉讼请求中不仅要求达能方面停止侵权行为,而且提出1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娃哈哈集团工会既是39家合资企业全体员工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39家合资企业以及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持股股东。在此案所涉的山东潍坊两家公司中,达能方面持股占51%,代表娃哈哈持股的广盛投资有限占股49%,而集团工会持有广盛投资有限40%的股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娃哈哈集团工会做为娃哈哈合资企业股东,有充分资格提出上述诉讼。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公司作为合资方,受到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限制,按双方约定只能接受国际仲裁;但娃哈哈集团工会作为小股东,显然不受此限制,可以在国内单独提起诉讼,并依法提请冻结达能资产。[SplitPage]

  新闻链接

  达娃之间七起国外诉讼案最新进展

  达能在国外诉娃哈哈及娃哈哈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的诉讼一共七起,目前已输其三,四个尚未正式开打。

  1、达能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于6月17日在法国勒阿弗尔地区院对娃哈哈设备供应商法国西得乐吹瓶服务公司提起诉讼,以其供应娃哈哈饮料设备为娃哈哈提供违反非竞争义务之工具为由,请求法院禁止西得乐公司向娃哈哈控制之公司交付设备,并冻结西得乐公司资产11.54亿欧元。

  后经法国鲁昂上诉法院判决,判定达能亚洲的索赔请求不成立。

  法院在判决书中决定,撤销2007年7月11日发布的批准达能亚洲登记一项关于西得乐公司商业保留的临时司法留置,以及金额高达1.154.900.00欧元的动产扣押的权利的命令,裁定动产扣留的官方报告无效。责令达能亚洲公司在判定结果下达8天之内立即进行关于西得乐公司的临时司法留置权注销,立即执行申述人西得乐公司提交的相关决议,如有拖延每天缴纳10.000欧元罚金。法院当庭宣布并要求立即执行决议。

  同时,法院还保留了执行法官清算的权力,一旦证明上述决议未执行就可进行罚款。

  法院还进一步责令达能亚洲公司因为滥用司法程序,而支付西得乐公司总计10万欧元,并依照新的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责令达能亚洲公司支付西得乐公司总计2万欧元。

  最后,法院责令达能亚洲公司支付全部的诉讼费用,以及实施扣押财物的全部费用。

  2、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在意大利帕尔马法院诉对法国西得乐公司在意大利的子公司提起诉讼,以其供应娃哈哈饮料设备为娃哈哈提供违反非竞争义务之工具为由,请求法院禁止西得乐公司向娃哈哈控制之公司交付设备,并对其作出1154900欧元的罚款。

  法院认为,从中国法律条款来看,达能所指称的违法的假设并不成立,因为这仅是关于设备灌装设备的销售,是法律许可的。

  因此,经意大利帕尔马法院判决,驳回达能亚洲公司的起诉,并要求其完全承担诉讼费用。

  3、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同时还在意大利帕尔马法院对另一家娃哈哈设备供应商、意大利的博高马公司提起类似的诉讼,要求阻止博高马公司向娃哈哈发运设备。帕尔马法院经过审理,也同样依法驳回了达能亚洲等原告的请求。

  4、达能集团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诉娃哈哈公司及宗先生个人提起了八起仲裁案,指控娃哈哈和宗先生从事同业竞争行为并滥用

商标。12月16日仲裁庭举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主要是针对达能所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

  娃哈哈已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来证明达能所主张的“不可挽回”的损失纯属捏造,要求仲裁庭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娃哈哈也向仲裁庭提出请求,即一旦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那么达能需提供2.7亿欧元的担保金,来赔偿娃哈哈可能遭受的巨额经济损失。

  5、达能集团和达能亚洲PTE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在加利福尼亚洲洛杉矶高等法院对恒枫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及宗庆后妻女提起诉讼,要求“阻止被告人集体合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速发展及盈利率较高的食品饮料行业以不正当的方式侵害了达能宝贵的客户关系和商业前景”。

  目前双方正在加州法院就是否有管辖权进行激烈的争辩,尚无判决。

  6、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在萨摩亚阿皮亚最高法院诉荣辉投资有限公司和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二家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并持续参与在商业上认为与达能合资公司存在直接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7、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东加勒比高级法院诉恒枫贸易公司、博金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合谋拥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份,损害原告的权利。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根据萨摩亚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规定,原告在提供法院要求的担保之后,可以要求对被告的资产予以冻结。因此,在原告提供了75万美元担保金的前提下,法院作出裁定,临时对被告的资产进行了冻结,随后再进行审理此案,如果冻结错误,达能将要赔偿被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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