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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分公司疑似规避劳动合同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6日 10:34 东方早报

  记者获悉,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此举被当事员工认为是规避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郑州石油总公司则称之为正常的企业改制。12月15日《河南商报》

  新法实施前应设“冻结期”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却不料在即将实施之际对部分劳动者造成伤害。在华为等公司发生“辞职门”事件后,全国总工会虽然通知要求坚决制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但我们无法高估这纸通知的作用,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等企业的作为已经传递出这一信息。

  因此,在笔者看来,面对资方难以遏制的规避冲动,“道高一丈”的做法应该是,在新法实施前,保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同不变,相关合同变更应在新法实施后再施行。

  可以想像,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期临近,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规避行为,其手段将越来越巧妙。只有设立“冻结期”,不给不良企业任何可乘之机,才能实现对劳动者的真正保护。这无疑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初衷。(江苏毛建国)

  企业顶风作案为哪般?

  明知违规企业还顶风辞工,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违规成本太低甚至不被追究。在全总剖析的所谓“三类行为”中,“华为事件”被视为有特殊性。但在其他已知的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案例中,也还没有一家用人单位为违规付出成本。甚至有部门将企业规避新法约束之举简单归结为“对法律的误读”,让规避新法的行为出现本不应出现的“破窗效应”。

  应该肯定,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但笔者认为,已出现的规避新法的行为不必非要等到司法解释出台后才能处理。如果等问题成堆才来处理极有可能加剧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给即将实施的新法设置障碍。现实的选择是相关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严厉处置有意规避新法的行为,让违法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还法律以应有的尊严。(辽宁 李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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