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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吴良材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02:32 中华工商时报

  沪苏“吴良材”对簿公堂

  本报记者 夏凌

  近日,百年老字号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在江苏省6家中级法院状告苏州“吴良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该案因在字号与商标的冲突上非常典型且极具代表性而引起了社会及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在业内赫赫有名的上海“吴良材”起源于1807年上海人吴良材创立的吴良材眼镜店。2004年,“吴良材”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5年,其营业额达到2.28亿元,位列全国行业之首。1992年上海“吴良材”开始实施品牌连锁加盟战略,至2006年底,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加盟店已在全国100多个城市开设了200余家。

  苏州的吴良材原名叫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999年11月变更为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吴良材在企业名称、公司网站、宣传品、发票以及经营商店和加盟商店内突出使用“吴良材”和“吴良材眼镜”等字样,并以“吴良材”字号发展加盟商,收取加盟费。

  上海吴良材认为,苏州吴良材以上种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吴良材”相同的文字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变更登记具有主观恶意,是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2007年6月,上海吴良材一纸诉状将苏州吴良材及其多家加盟商告上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泰州市、盐城市、常州市等6家中级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网站、加盟店等相关服务上使用“吴良材”商标和含有“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等。

  而苏州的吴良材则表示自己的“苏州吴良材”字号是经当地工商局批准合法取得的。产品和服务有自己独立的商标“W LC”,因而没有侵犯上海吴良材的商标专用权。更名是出于对业内历史名人的尊重,有继承、传承其精神之意,字号与商标的一致可看做是“撞车”,而非恶意“搭车”。

  近日,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先后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等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要等待苏州市中院的审理结果。究竟“吴良材”花落谁家,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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