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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达能连失两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5: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进

  自法国达能集团和娃哈哈集团之间的“商标转让”纠纷进入司法相持阶段后,达能在有关此案的“杭州仲裁”和“桂林诉讼”中相继失利。该集团昨天专门在上海召开记者招待会,请律师表达了对法院判决和仲裁委仲裁的质疑,并表示将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并向杭州有关法院提起“撤销申请”。

  针对达能的抗辩意见,娃哈哈表示,法院判决是公正的,继续上诉是达能的权利。

  达能称桂林判决缺乏依据

  针对桂林中院日前就“娃哈哈集团诉达能法籍董事个人竞业禁止纠纷一案”的判决书,达能律师昨天表示,该判决是一个错误判决,存在适用法律明显有误、诉讼程序于法不合、认定事实(甚至是核心事实)缺乏依据、判决主文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等四大问题。达能董事——被告嘉柯霖任乐百氏、益力等公司董事的职务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此前,为回击达能集团要求收购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并拥有娃哈哈商标的要求,娃哈哈集团在吉林、桂林、宁波等地分别提起诉讼,称担任达能与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的范易谋、嘉柯霖、秦鹏也在娃哈哈的竞争对手担任职务,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故应停止担任董事职务,并赔偿合资公司损失。

  达能律师昨天对判决结果表示,根据判决书描述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系依据《公司法》对董事提起竞业禁止诉讼,但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却多次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法院未严格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对外国当事人送达的程序进行送达,致使被告失去参加庭审的机会,缺席审理依据不充分。

  达能律师还举例称,判决书根据原告提交的《2000年1-5月生产经营情况汇报》就认定,“这些证据亦可反映,同样作为公司决策者的被告所兼职公司是得到被告所披露的第三人商业信息后采取的针对性策略”。但是,被告是从2005年12月才开始担任第三人的董事职务。“由此可见,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连时间次序都置之不顾”,达能律师称。

  娃哈哈针对此次诉讼的结果宣称,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公正的:桂林中院的留置送达符合中国法律规定,被告达能法籍董事在中国法院的合法传唤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桂林中院作出缺席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另外,达能集团昨天的声明还称,由一人同时担任多家在中国投资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董事职位,这是中国商业实践中的常见做法,例如,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本人至今仍担任多家娃哈哈合资企业之外的公司董事。针对这项辩解,宗庆后表示,范易谋等人是在其他同业竞争公司中担任董事,而他是在娃哈哈一个品牌的公司里担任董事,两者并不相同。

  仲裁认定“商标转让协议”无效

  与桂林中院的判决时间相差无几,达能又遭第二次失利。在昨天的发布会上,达能律师表示,杭州仲裁庭对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的商标仲裁案作出裁定,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即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驳回娃哈哈食品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即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办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

  与对待诉讼结果的态度一致,达能律师亦认为仲裁结果“完全错误”,他表示:娃哈哈集团当年提交的报告既不是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申请,国家商标局“不同意转让”的口头答复也不是“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可能产生转让注册商标未得到政府核准的后果。

  “因为它对《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理解错误或不当,并与商标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惯例严重不符,合资公司将依法提出撤销申请”,达能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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