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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判归娃哈哈集团 达能称此为错误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7:17 新京报

  达能昨日收到杭州仲裁庭裁决书,并称此为错误裁决

  本报讯 (记者 胡红伟)达能与娃哈哈法律交锋在杭州仲裁已出结果。对于娃哈哈商标被裁决归娃哈哈集团所有,达能昨日称,“这是一个错误裁决”。对此说法,娃哈哈方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公司对此不予置评”。

  诉讼时效引发争议

  达能发表声明称,于昨日收到杭州仲裁庭的裁决书,对此“感到震惊”。

  杭州市仲裁庭裁决“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据了解,杭州仲裁庭做出此结果的关键,是认定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

  达能对此称,仲裁庭认定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效为两年,而合资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团《仲裁申请书》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出终止《商标转让协议》的要求。因此,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达能称基本事实已经明晰

  “孰是孰非已非常清楚,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作出了《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错误裁决。”达能在声明中表示,基本事实是杭州娃哈哈集团从没有正式去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

  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今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中,国家商标局“均未同意转让”的字眼,使达能和娃哈哈产生了不同理解。娃哈哈集团对此认为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对此,达能表示国家商标局在今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做出澄清,明确指出“报告(指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的两份报告)并非相关法规规定的商标转让法律行为,故我局对该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

  达能称,国家商标局证实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也就无从作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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