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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原经理吞进场费获刑两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7:08 新京报
终审宣判,涉款金额8万元;一审后上诉求缓刑 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昨日,一中院终审判决物美大卖场原采购经理姚彬有期徒刑两年。姚彬曾侵吞“进场费”8万元,一审判决后,姚彬上诉称自己没有侵吞的故意,希望判自己缓刑。 判决书显示,姚彬26岁时硕士研究生毕业来到北京,2004年6月进入物美大卖场担任采购经理。其他公司进入物美经营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进场费”,收取“进场费”一事由姚彬负责。 2004年10月至12月间,姚彬先后与三家公司签订专柜联营合同,姚彬侵吞了“进场费”8万元(本报11月18日曾报道)。当年12月,姚彬离开了物美大卖场,新任经理上任后发现姚有侵吞行为,物美公司找到姚时,姚退还了赃款。 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姚彬有期徒刑2年,姚彬上诉称自己没有侵占财物的故意,请求法院对自己判处缓刑。 一中院判决姚彬构成职务侵占罪,虽然数额较大,但因为有自首行为,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姚彬是在公司发现后才退还赃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姚彬的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宣判后,姚彬表示很想和家人见上一面。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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