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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回应强调各地情况不一 律师团质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8日 13:54 京华时报
没有就发证是否违法正面答复 律师团认为该说法避重就轻 卖保健品要另办卫生许可证追踪 本报讯(记者 胡笑红) 以周泽律师为首的律师团函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事经媒体曝光后,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出回应,但律师团仍然认为该说法有些避重就轻,转移话题。 国家药监局昨天给记者发来的书面文字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机构改革后,依法承担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职能,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其注册。” 国家药监局还称:“2003年机构改革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对保健食品监管职能调整作出规定,各地情况不一。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一事,经向广东省局了解,该项行政许可是2003年机构改革时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定的。” 对此, 周泽表示,律师团并没有否定药监部门拥有保健食品“注册权”,律师函指出的是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一事是“涉嫌滥施收费”,国家药监局显然“转移了话题”。 周泽强调,广东省政府虽然有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实施权力由广东药监部门行使的文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药监局对销售保健食品的商家推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合法的。食品卫生许可涉及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许可权的法定主体都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商家在已获得卫生部门食品经营卫生许可的情况下,对其再实施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缺乏合理性。因此,药监部门推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很明显“不合法”。 周泽表示,目前,律师团还未收到国家药监局的回复。鉴于国家药监局有对下级机关行政监督的职责,如果国家药监局对该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律师团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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