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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旅行社准入门槛可能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07: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陶健)记者昨天从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将《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其中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进行修改,设立外资旅行社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取消了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取消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0万元;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要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了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和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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